非婚生子女继承生父遗产遭课税逾5千万 宪法法庭判部分违宪
非婚生的陈姓少女的生父死亡,她因未抛弃继承,成为唯一的继承人,竟须缴遗产税5千多万,宪法法庭认为侵害财产权,判决「部份违宪」。(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陈姓男子2017年去世的前一年,将100多张股票赠与妻子,免缴赠与税,但他去世后,妻子和3名婚生子女都抛弃继承,留下3亿多遗产衍生的5735万元遗产税,却落在陈男的非婚生女陈姓少女身上,远超过她继承的1600万元,宪法法庭认为已侵害财产权,判决「部份违宪」,2年内应予修法。
另一案件是李姓男子2016年5月死亡,但死前「2年内」将价值1亿3千多万元土地赠与给妻子,该土地被列为遗产,李妻与继承人主张,可以请求配偶剩余财产差额分配请求权扣除额,减少遗产税额,但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宪法法庭认定判决违反宪法平等权意旨,判决违宪,2年内应修法,并发回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审。
该2件释宪案,是司法院长许宗力等7位大法官预定10月底结束任期的最后临别之作,备受瞩目。
陈姓少女案较为罕见,是由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审理后质疑遗产及赠与税法第15条第1项有违宪之虞,主动停止审理,并向宪法法庭声请释宪。
陈姓少女是非婚生子女,陈父于2016年6月将其名下所有某公司股票114张800股赠与正宫,7月间,陈妻申报并获核定免征赠与税。不过,陈父2017年12月去世,陈妻和3名婚生子女均抛弃继承,陈姓少女成为唯一的继承人。
北区国税局核算出陈男死亡时的股票净值3亿800多万元,加上其他财产,核定其遗产总值为3亿4612万多元,遗产净值为3亿2435万多元,要求陈姓少女应缴遗产税5735万多元,已超出陈姓少女继承的财产甚多。
台北高等行政院审理此案认为,遗赠税第15条第1项规定抵触宪法,裁定停止诉讼,并声请释宪。
宪法法庭审理认为,就「拟制遗产」的受赠人为被承人配偶,其与其他继承人,应如何负担遗产税,欠缺明确规范,以致于配偶以外的其他继承人须以其继承的遗产,就被继承人配偶因受赠产生的财产增益,负担遗产税,不符宪法保障平等权意旨;其使继承人的经济价值严重减损,在此范围内,侵害财产权,判决「部份违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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