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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攀枝花 令人疑窦丛生的李先才案

时间:2022-12-20 11:21 来源:法观网 作者:水中花 阅读:
       在百度搜索引擎上检索攀枝花李先才,出现的条目是“一种氢氧火焰切割烧嘴的制作方法”、“高炉煤气全干式净化除尘工艺的制作方法”、“一种水光互补联合发电装置”等十余项专利的发明者,还可搜索到李先才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被判刑。
       李先才,原是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攀钢钒钛”下属企业)企业运营研究中心副主任,2013年11月被以“受贿罪”起诉至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随后东区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现已刑满释放。
       疑窦一:检察院立案、起诉有误
       “2013年6月底,我担任攀钢集团攀枝花钢钒有限公司企业运营研究中心副主任(主任由公司总经理兼任),同时在合资公司——攀枝花众一精细化工有限公司(合资公司由攀钢集团、曲靖众一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攀煤集团各按39%:39%:22%的投资比例组成),担任董事长职务。该合资公司主要进行煤焦油深加工及经营,被列为了2012年、2013年四川省重大投资项目之一;由于该项目采用了当时最先进的工艺技术,这个项目建成投产必将对当地采用相对落后工艺同样进行煤焦油深加工的另一私营企业造成致命威胁,所以它从开始就对该合资公司的项目进行百般阻扰,到处散布谣言说该项目存在重大环保风险,买通网络水手在网上发贴,利用国人对环保的高度关注,私下拼凑了十四家NGO组织(国际民间环保组织、实际上绝大部分都不明真相,只是为了搏取存在感)对政府施加压力等等,使得合资公司的新建项目迟迟没能得到有效推进。由于市政府非常认可该项目,后来又几经周折决定将该项目迁址攀枝花市钒钛园区建设,眼看再也不能有效地阻止该项目的建设,他们又适时地推出了举报信来控告我个人。”李先才如是说。
       2013年9月8日攀枝花市东区相关工作人员把李先才带走,让李先才交待问题,由于实在不知道有什么问题李先才没交待。李先才描述:办案人员对他进行了各种诱供,不让喝水,不让睡觉,双上铐上不让坐下、站立弯腰腿直立(不准弯腿、稍有弯曲就打嘴吧),经历三十多个小时折磨后,实在熬不住了,他就按照办案人员的劝诱,主动交待了这些年来朋友、同学、兄弟单位之间逢年过节时相互间的礼金、红包等,而且都是十多年来的事情,由于以前从来不刻意记忆这些,加之当时经历了几十个小时的折磨,头昏脑花,大部分都是胡乱编造约400 人次,从逻辑上也站不住脚。检察院却完全以他交待的这些所谓犯罪证据向东区人民法院提起了公诉,起诉其犯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李先才认为:起诉书中亦称是对我询问时我交待了事实,从中可以看出:第一,相关部门没有任何线索也没有任何证据就带走了我,在询问中没有任何的具体指向,只是说你管工程接触那么多老板,收了多少钱;第二,既然是询问?为什么拘押我三十多个小时?而且采用了逼供手段,所取得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第三,办案单位在讯问时,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第四,相关部门没有证据,让我自证有罪,这无疑是有罪推定,不制造出冤假错案都奇怪。
       疑窦二、没有依据的罚没款
       另外非常值得关注的是,东区相关部门起诉李先才的金额为36.5万元,但实际上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收缴了李先才153万元,却只开出了145万元的票据,名称为“待结案罚没收入”,时至今日难道还没结案吗?况且还有8万元未开任何凭证,不知是否私分了!反正去向不明。
       疑窦三、东区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误
       既然搜集的是非法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但东区法院不仅受理,而且仅仅依据李先才的所谓交待,在李先才口供之外,没有其他依据的情况下,对李先才进行了判决,2014年7月1日东区法院判决,认定李先才的身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但构成犯罪的要件又是以受贿罪的要件认定的,相互矛盾。如此判决的原因之一是当时有攀枝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的胡姓领导找到法院施加压力,东区法院支持了错误的立案起诉行为,判处李先才有期徒刑3年6个月,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30万元,对李先才非法所得人民币36.5万元予以没收。收缴了李先才153万元,判决没有提,至今此款也没有返回李先才。
       专家看法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张观发指出,如果上面的内容真实,那么本案确实存在侦查、起诉、审理上的诸多问题:
       一、在讯问嫌疑人时,没有进行全程录音录像。2012年《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从立法上确立了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嫌疑人进行讯问,是重要的侦查措施,如何保障讯问活动的合法进行,避免逼供的发生成为2012年修改《刑事诉讼法》的一个关注焦点。为了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实现诉讼程序价值,借鉴司法改革的成果经验,2012年《刑事诉讼法》增加规定了对讯问过程的录音录像制度。这一制度的确立至少具有三个方面的优势:一是通过规范侦查讯问工作,保证讯问活动的依法进行,从而保障嫌疑人的合法权利;二是通过录音录像更好地固定和保存证据,防止讯问人员逼供,也是保护侦查讯问人员;三是为新设立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提供证据材料,当审查起诉或者法庭审判阶段对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提出质疑时,通过出示讯问时的录音录像,可以方便快捷地证明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是否确属非法取得,从而帮助法官做出是否采纳该供述的判断;故本案的有关部门没法证明立案、问询过程的合法性,案件卷宗的关键缺失也明确显示涉嫌程序违法。
       二、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没有其他证据,定罪有问题。《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原则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三、实际收缴了153万元,没有依据,只开出了145万元的票据,8万元未开任何凭证的问题。 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有权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一)......(二)应当退还取保候审保证金不退还的;(三)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的;(四)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不解除的;(五)贪污、挪用、私分、调换、违反规定使用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的.受理申诉或者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对处理不服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诉。如果,办案单位确实做出没有法律依据的收缴、扣押、冻结行为,当事者可以维权投诉,相关部门必须立案调查,对于没有法律依据的收缴、扣押、冻结行为必须立即停止,并将款项返还当事者。显然该案仅凭非法取到的当事人口供,且未经查核,就将当事人收缴(交)的财产没收属于非法,应予返还。
       如此令人疑窦丛生的案件,在当事者去相关部门申诉、控告,都是泥牛入海没有下文,为什么呢?值得深思!

(责任编辑:水中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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