艺人宥胜8年前跨坐、强吻女助理,被依强制猥亵罪起诉,宥胜先否认犯罪后招认,表达愿与被害人和解,不过被害人拒绝。台北地院认为宥胜未与被害人和解,依强制猥亵罪判处8月徒刑。案经上诉,台湾高等法院今判上诉驳回,缓刑5年,支付公库200万元。
高院认为宥胜(原名王宥胜,42岁)坦承犯行,但量刑因子并未变更,因此驳回他上诉,不过在犯后他主动寻求咨商、心理治疗,可认他认知到犯权力型强制猥亵加害行为,经风险评估,他的再犯风险低,且在高院审理时仍然寻求管道,解决自身不正的认知偏差。高院认为宥胜应知警惕,因此给予缓刑,不用入监。
宥胜在9月24日高院首次开庭时说,对于过去犯的错误,「很后悔、非常愧疚」,想向受伤的女性表达最深切的歉意。他说「会努力地、深切地去悔改、去反省」,希望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检方指控,2016年底某日,宥胜结束工作,提议送女助理返回对方新北市新店区的住处,女助理同意,于是驾驶宥胜的车子返家,两人抵达后,宥胜借口要借厕所进入女助理的屋内。
宥胜上完厕所后未立即离开,突然以面对面姿势坐在女助理的大腿上,以手控制女助理的双手,解开女助理的内衣,舔耳后再摸胸猥亵。女助理不从而抵抗,宥胜才停手。
北院3月26日开庭时,女助理的律师指控宥胜表示可以将诉讼交互诘问的有关资料预先提供给被害人,指宥胜串证;宥胜的辩护人说,宥胜是寻求和解可能,莅庭检察官甚至建议羁押宥胜,但法官后来裁定宥胜8万元交保。
北院判决指出,宥胜坦承犯行,与两名女证人证述相符,认定宥胜确有接续以强暴方式猥亵女助理;宥胜案发时是有名的演艺人员,具有一定媒体关注度,却利用女助理的信任侵害被害人的性自主决定权,且因宥胜身分的特殊性,被害人须承受更高程度社会关注度。因宥胜未能与被害人和解,也无实际填补损害的行为,且在法院交互诘问之前,不当接触被害人、另名女证人,北院认为有勾串证人之实,难认有悔悟之心,还再次造成被害人心理压力,判刑8月。
高院开庭时,宥胜表示辜负家人、朋友、社会的信任,并说「我会努力地、深切地去悔改、去反省」,希望争取改过自新的机会。
高院审理后驳回宥胜上诉,但缓刑5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支付公库200万元,且须至检察官指定机构完成性侵加害人处遇计划。同时法院也规定宥胜不得接近、骚扰被害人。宥胜若违反缓刑规定,对被害人为精神或肢体骚扰、接触被害人,缓刑将撤销。
文章来源:联合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