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名举报: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违法乱纪问题

贪脏枉法罪恶累累逍遥法外保护伞是谁?

一一实名举报: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原董事长违法乱纪问题

我们是安康市博发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职工和股东,我公司系国有改制企业。我们实名向社会及媒体举报:我公司原法人董事长违法犯罪事实,希望安康市纪委监委、汉滨区检察院等有关部门依法调查处理,追究及其保护伞的违法犯罪责任!

案由与事实:

是我公司原任董事长,他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他人伪造证据,于2011年12月26日骗取《工伤认定书》(汉劳社伤险认决字(2011)39号)。凭此书,不仅骗取了汉滨区人社局的工伤保险金2万余元,还将医保局报销过的所有费用在本公司重复核销,又骗取了11.353847万元!以上事实,安康市汉滨公安分局已于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但是,事有蹊跷,历经一年,又于2022年1月4日,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又做出了《撤销案件决定书(汉公刑撤案字2022.1号)》,堂堂公安机关,这种反复无常,自我打脸的做法令人不能不怀疑走了某人关系,其背后有保护伞!否则,谁有那么大胆量,压案不查,而且撤案?!

主要事实反映:

一、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对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社伤险2020.395号)》,决定:1、撤销原于2011年12月26日作出的(2011)39号《工伤认定书》。2、所受伤害事故不予认定为工伤。3、责令退回已经领取的社保基金。4、本案涉嫌违法、犯罪的线索,我局依法向公安机关移送。

二、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汉滨区公安分局责令退回公司赃款11.35万元,并于2021年1月5日,做出了《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

三、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01行初25号)》,认定了假工伤的事实,维持了上述“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的《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

四、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第十页第二行“汉滨区人社局作出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工伤认定更正决定证据确凿、事实依据充分”,仅仅因为汉滨区人社局“违反了行政程序正当原则”,“责令汉滨区人社局重新做出处理"。

五、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于2021年9月24日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伤险2020.395号)》,“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情形,不予认定为工伤”。

六、其它违法犯罪事实:

1,2012年东坝防洪工程征用我公司土地时,合伙他人,虚列征地面积1254平方米,骗取国家防洪专项资金160万元,伙同他人贪污、侵占。

2,擅自以土地入股形式,合伙分脏政府拆迁补偿款777.6万元(其中,土地补偿款500多万元我公司没有拿到一分钱),且把我公司被征后的剩余国有土地3118.96平方米无偿转让给了安康伊兰实业有限公司。与陈吉龙直接以此手段将公司财产转移侵占!

3,在担任董事长期间以"职工集资建房"名义在原果园煤场,建设职工楼三栋(果园小区26、27、28号楼),公司至今无土地收入凭证,无售房凭证,所有账目被私自匿藏至今。据悉,汉滨区人社局某洪姓领导却拥一套住房,他既不是我公司职工,也查不出他是否付过购房款(怀疑与假工伤鉴定有关联)!

4、在担任公司董事长期间,因其他经济问题,于2019年4月16日,被中共安康市汉滨区纪委给予留党察看两年处分,其本人退回侵占的公司资金4.9万余元。

5、自担任公司董事长,合伙他人伪造法律文书,借由各种途径,利用多种手段,逐一将我公司多处共计22000平方米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贱卖、拆迁、开发等多种形式变相侵占、侵吞,致使大部分国有土地被掠夺,公司财产遭受严重流失!目前我公司仅剩国有土地使用权560平方米。

我们向有关部门扣问:

1,从汉滨区人社局领取的“社保基金(工伤赔偿金)"汉滨区人社局“责令退回已领取的社保基金”、汉滨区公安分局责令退回公司11.35万元,是不是事实?既然是事实,为什么汉滨公安分局一年后突然说“没有犯罪事实”于2022年1月4日,又做出《撤销案件决定书》,认为“没有犯罪事实”,岂不是明目张胆在袒护,执法犯法?

  1. 贪脏枉法,罪恶累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我们已向安康市委、市政府及汉滨区委区政府、纪委监委、公安局、信访局、检察院等主要领导投诉反映,至今没有得到回音,万般无奈才通过媒体声援,希望引起两级政府(市、区)主要领导高度重视,体察民情民困!

我公司现有75个职工,因土地财产被非法侵占,生活遭遇极度困难,我们要求:

1,严肃查处及其相关利益人的违法乱纪行为,依法追究伙同他人侵占、贪污公司财物的违法犯罪的刑事责任。

2,严肃查处的保护伞,清除公平正义的执法障碍。

3,希望安康市、汉滨区有关部门联合成立调查组,彻查此重案,依法为我公司追回被征用后剩余的国有土地使用权3118.96平方米。



  1. 东坝防洪工程征用我公司土地时,合伙他人,虚列征地面积1254平方米,骗取国家防洪专项资金160万元,应追缴国库!

部分证据材料附后:

  1. 刘从建身份证复印件及退回我公司11.35万元的转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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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20年12月21日做出《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社伤险2020.39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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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公安分局于2021年1月5日,做出的《立案决定书》(汉公刑字(2020)2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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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01行初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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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刘从建原工伤认定调查处理情况的复函(汉区人社函字2020.7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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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汉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依据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行政判决书(2021)陕71行终746号)》做出的《工伤认定更正决定书(汉区人社202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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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名举报股东及职工代表签名如下:(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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