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诉称对执行裁定提出异议逾8年未获答复

“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超过八年也未予回复,这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公正处理,还我们普通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吧。”近日,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社区村民梁根旺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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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绩西社区村民梁根旺,住中山市小榄镇同胜街1号,于1995年以村民分配之宅基地507.57平方米,盖了4层共465.92平方米的楼房。该宅基地是社区分配给我一家七口人的住宅用地(有社区证明),其中有我本人一份,我母亲黄某娟(已于2013年12月28日去世)一份,妻子张某英一份,儿子梁某伟一份,两个女儿各一份,妹妹梁某笑(未出嫁,有社区证明)一份。
社区以农村户口簿户主之本人名字给我办理了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和房产证。该证是社区统一去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办理的,到发证时我们才知道的。然而到了2013年1月份,中山市国土资源局在当地报纸刊登了以下内容的《通告》:
“根据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1999)中经初字第144号、(2001)中执字第97号裁定书及(2004)中执字第268号、(2012)中执字第358号协助执行通知的要求,我局将梁根旺名下位于小榄镇绩西流板村的房地产(土地证号为:05110770\05019687,房产证号为:4753869,房产证登记字号为:19-19820)变更登记至西宁钢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同时注销原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及他项权证(他项权证登记字号为:房抵字第9807311号)。如有异议,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
看到此《通告》后,我们一家人才知道,自己的房子已被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强行过户给西宁钢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名下了。令人费解的是,怎么我一个人的债务难道要我一家人共同承担吗?因此,我们于2013年2月17日,向当时任主管中山市国土资源局的市领导贺某某反映情况,对中山市国土资源局乱发《通告》一事表达强烈不满,并要求政府及有关部门处理。得到的答复是:如有异议,请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附件两份)。
就这样,我们一家人就按市政府部门的答复,分别各自向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提出了共7份异议书。本人于2013年1月23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2013年1月28日收到;妻子张某英于2013年1月27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2013年2月5日收到;母亲黄某娟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2013年2月16日收到;妹妹梁某笑于2013年2月17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2013年2月21日收到;两个女儿分别于2013年2月23日、3月24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分别于2013年3月14日、3月27日收到;儿子梁某伟于2013年10月25日提出异议,短信显示2013年10月30日收到。但时至2021年4月30日,也不见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有任何回复及任何执行行动。
在当事人第一份异议书寄到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时隔八年零三个月也不回复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对违法的执行行为的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对于上述法律规定,为什么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可以不当一回事呢?并全面扼杀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
资料显示,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第97号裁定书是2002年2月6日发出的。本人与西宁钢源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的债务纠纷,这是本人应承担的债务,但不能拿我家庭人员的共有财产去偿还债务的,这是人人皆知的法律常识。上述执行裁定,显然是超出了常理吧。我母亲辛苦一生将全部积蓄拿出来建房子,现在突然间就被法院过户给人了,对她的打击是非常之大的,并于2013年1月30日提出了异议。到2013年12月28日去世,也得不到法院的任何回复。
国家天天都讲依法治国,但西宁市城中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的书面异议超过八年也未予回复,这实在让人感到匪夷所思。恳请有关部门领导对此予以高度重视,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严格依法公正处理,还我们普通百姓一个公平公正的裁决吧。  (广东省中山市 梁根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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