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名制作人邱瓈宽。(资料照)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知名制作人「宽姐」邱瓈宽被她口中的干儿子提告要求返还护照,台北地院指邱女无权占有该本护照,判她应返还,可上诉。
干儿子透过律师主张,他的父母未婚,母亲阿美于2020年10月初死亡后,改由父亲阿成对他行使亲权,然经阿成多次催告,邱瓈宽仍拒绝返还他的护照,故依民法第767条第1项规定:「所有人对于无权占有或侵夺其所有物者,得请求返还之」,向邱女提告要求返还。
邱瓈宽称她与干儿子的母亲阿美情同姐妹,她目前会保管护照,是因为阿美2020年8月底病重时,曾与她曾签下第一份委托书,委托由她监护儿子,后来即便阿美离世,第一份委托书也不会失去效力,且阿成于2020年10月初与她签定第二份委托书,同样委托她照顾儿子。
但就在阿成得知儿子继承阿美巨额遗产后,竟寄发存证信函给邱瓈宽,要求终止阿成、邱女签下的第二份委托书。
邱瓈宽认为阿成所为,已违反第二份委托书约定「完成改定干儿子监护法律程序钱,不得终止委托监护」的约定,也不符和干儿子的最佳利益,代表第二份委托书仍有效;既然邱女仍为干儿子的监护人,自然可以管领干儿子的护照。
北院说明,第一份委托书载明:「自民国109年8月24日起至111年8月23日止(期限届至时,若本人仍在住院中,则延长至本人出院时止),委托邱瓈宽(即受托人)行使下列监护事项…」,可见委托期间定有期限,代表邱女与阿美并未约定谢女死亡后,委任关系仍继续存在。
且依第一份委托书具有一定期限的文义可知,阿美显然没有要邱瓈宽长期监护儿子的意思,仅是当时身体状况不佳,委托邱女进行监护,也就是说,阿成虽签署第二份委托书,并于委托书中约定 「本人在完成改定监护法律程序前,不得终⽌委托监护之委任契约」,阿成仍得随时终止委托监护。
何况,阿成与邱瓈宽尚有另案尚未审结,代表2人显无信赖关系,阿成在本案、另案审理期间也都表明要终止委托邱女监护自己的儿子,加上另案的裁定书、阿成寄给邱女的存证信函,足认第二份委托书的监护效力已经终止,北院因而认地邱女无权占有干儿子的护照,判她应返还。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