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规挨罚 他打官司要求「检举达人」提出良民证、精神正常证明

曾男于右侧车道,跨越实线违规变换到左侧车道,他要求检举民众要提出良民证与精神正常的证明,法官全部不准。(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图)

曾男于右侧车道,跨越实线违规变换到左侧车道,他要求检举民众要提出良民证与精神正常的证明,法官全部不准。(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图)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曾姓男子今年5月开车行经国道三号、国道六号雾峰交流道,在匝道违规变换车道,被后方民众持行车记录器影像检举,警方开罚3000元,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诉讼,地方庭判他败诉后,他上诉至高等庭,主张地方庭法官不中立,他要求检举民众提出良民证或精神正常的证明文件,以及提出搜证器材(行车记录器),地方庭法官全不准,高等庭法官则认为他上诉理由,空泛指法官不中立等,却没有具体说明判决错误违法之处,驳回曾男上诉,全案确定。

判决书指出,曾姓男子驾驶自用小客车,于今年(2024年)2月29日傍晚5时许,行经国道三号南向212.6公里处(台中市雾峰系统交流道),被后方驾驶目睹违规,持行车纪录器影像提出检举,警政署国道公路警察局第七公路警察大队认定他「行驶高速公路未依规定变换车道(跨越禁止变换车道线行驶)」,开出3000元罚单,曾男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提起行政诉讼。



曾男主张,当日因堵车,他无法切回正确车道,且这一处路段标志设置不清楚,他看见白实线时,已反应不及,声明撤销罚单。

地方庭法官却认为,曾男汽车行驶于国三高速公路,连接至交流道,匝道分为两线道,右侧匝道是往国道六号高速公路的出口专用车道,左侧匝道则是往国道三号高速公路的车道,2匝道之间,有单边禁止变换车道线(右侧为白实线、左侧为白虚线),曾男跨越白实线往左变换车道,确实是违规,Google街景图显示,此路段交流道设有清楚设置「国6靠右、国3靠左」等标志,还有「往国6出口专用」,曾男宣称标志设置不清楚,此说不足采信,判决驳回曾男之诉。

曾男上诉台中高等行政法院高等庭,他指控地方庭法官立场不中立,他还强调,「检举人(检举的民众)不具专业知识,举证无效,至少须有良民证或证明其精神正常」,地方庭法官却反驳他说,他要求提出良民证或精神正常的证明文件,此要求涉及个人隐私权而不予接受,另外,他要求检举人提供举证器材(行车记录器),这也是合理要求。

高等庭法官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于1997年修正,增订第7条之1关于民众检举的规定,是考量国人守法意识不足,稽查人力有限,期待借由民众举发(检举),提升稽查量能,降低民众侥幸心理,目的是追求公共利益,且于民众提出检举后,公路主管或警察仍应本于职权「查证属实」后才得举发。

法官强调,此案是民众具名向警察检举,举发程序自属适法,曾男上诉的意旨,无非重述地方庭的主张,地方庭已经说明不采纳曾男主张的理由,曾男又泛言法官不中立及草率判决等,却没有具体说明地方庭判决错误违法之处,驳回曾男上诉,全案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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