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莲某国小传出林姓代课老师偷拍女学生如厕,校方获报后调阅监视器发现林师确有不正常出入女厕,立刻报警处理,花莲地检署今依法起诉。(记者王锦义摄)
〔记者王锦义/花莲报导〕花莲某国小传出林姓代课老师偷拍女学生如厕,校方获报后调阅监视器发现林师确有不正常出入女厕,立刻报警处理,但林师事发后删除手机内档案,警方报请花莲地检署检察官指挥侦办,花莲地检署今侦查终结,依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涉违反儿童意愿使其被拍摄性影像等罪嫌,将林男提起公诉。
花莲检警调查指出,花莲县某国小林姓代课老师从去年8到9月间涉嫌在学校公共厕所内以手机窃录女学生如厕影像,每日频繁多次持具摄錄功能手机,尾随该校女学童进入该校男女共用友善厕所内,把手机透过厕所隔间挡板下方缝隙,由下而上拍摄,而以此方式或其他不详方式,著手摄錄该等女学童如厕性影像,有被害女童察觉异状,转头发现有人持手机对其拍摄向其家长反映。
家长去年9月向林姓代课老师反映学生遭人偷拍,并请其通报学校权责人员,林师明知应依性别平等教育法相关规定,于24小时内将此校园性平事件通报权责人员,却仅向班上同学布达上厕所时应结伴同行,且未說明原因,同时立即删除手机内所摄錄不详數量相关性影像,家长发现林师并未通报学校,却被林师以怕引发学生恐慌、自己会加强巡察厕所等理由予以搪塞。
家长不满亲自向学校为通报,校方立即报警处理,经警调阅公共厕所外走廊监视器影像,发现林师涉嫌重大,向法院声请并持搜索票及经林男同意搜索、自行提出,员警据报到场时,主动交付已删除相关性影像的手机,共扣得林男所有手机2支、笔记型电脑1台、平板电脑1台、 记忆卡2张、随身硬碟1颗及办公室电脑主机1台。
检警发现,林姓男子共55次尾随学校女学童,共计29人进入该校公共厕所内,其中至少对一名被害人有3次成功拍摄到客观上足以引起性欲或羞耻之身体隐私部位,而属既遂,其余部分因无证据证明其成功拍摄到如厕性影像而均认未遂。检警发现,林师接获家长通知遭偷拍事件后,立即澈底删除手机内相关性影像,但翌日仍继续实行其偷拍行为。
检方认为,被告林姓男子未依规定进行性平事件通报,调查时向员警陈报错误租屋处地址,嗣经拘提到案之初虽大致坦承所为犯行,后于侦查中及接受该校性别平等教育委员会调查访谈时,却自恃扣案手机等物,纵经數位采证鉴識,仍未能回復、还原相关性影像,即改称自己只是去上厕所、去巡视扫具或维持秩序、虽想偷拍但最终有克制住、虽有偷拍但没有成功拍到等理由置辩。
检方认为被告为人师表,本应系保护儿童之人,却利用担任国小老师机会犯下本案犯行,原本设置供儿童放松抒发的厕所,反成为女学生等却步畏惧之所,严重影响学生身心健全发展,亦可能损及日后对于兩性关系认知、对于他人性隐私尊重以及对于为师者信任,对学生幼小心靈造成难以抹灭伤害。
被告林男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3项违反儿童意愿使其被拍摄性影像既遂罪嫌,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刑法未经他人同意无故摄錄他人性影像未遂罪嫌,检方认为,被告犯后态度难认良好,苟其于审理时矫饰否认,耗费司法及社会资源,进而造成被害儿童二度伤害,建请从重量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