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女质疑没有设置警示牌,法官怀疑她行车速度高达150公里,没有注意到警示牌,判决她败诉。(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张姓女子去年1月16日深夜开车行经国道1号新营至嘉义路段,被警方用测速照相机拍到时速152公里,超速42公里,警方开出1万2000元且吊扣汽车牌照6月的罚单,张女提起行政诉讼,指自己当时没见到警示牌,警方提出的警示牌照片,是日间拍的照片,不能证明她深夜行经时,有这个警示牌,法官却认为,张女是车速太快,才会无法注意到警示牌,驳回她的行政诉讼,全案确定。
裁定书指出,张女2024年1月16日深夜将近11时,开车行经国道1号北向284.1公里(台南新营至嘉义路段),此路段限速110公里,雷达测速照相拍到她时速为152公里,超速42公里,国道警方依「违反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认定张女「行车速度超过规定之最高时速40公里(处车主)」,开出1万2000元罚单,吊扣汽车牌照6个月,张女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女主张,法令规定,固定或非固定科学仪器(雷达测速照相机),应于一般道路前100公尺至300公尺间,于高速公路、快速公路应于300公尺至1000公尺之前,设有违规取缔的警示牌,她于北向284.1公里处被拍照,在之前300至1000公尺,她都没有见到警示牌,另外,警方虽提出284.7公里处,有设置「警52」警示牌的日间照片,她合理怀疑是拍摄后才设置警示牌,且当时天色昏暗,她没看到警示牌,警方提出「警52」警示牌照片,但却是日间照片,仍无法证明她被拍照时(深夜),确实有设置警示牌,声明罚单撤销。
法官认为,依据警方所附采证相片,「警52」警示牌设置于国道1号北向284.7公里处的灯杆,位置明显可见,图样清晰可辨,并无受树木或其他物体遮蔽,「违规发生地点」与警示牌相距约600公尺,张女辩称没见到,可能因她行驶超速42公里,而无法注意该「警52」标志,张女身为汽车驾驶人,本应注意「警52」标志,不能以自己未注意,而对警示牌设置有疑。
另外,张女提出自己行车纪录器影像,主张记录器没有警示牌,与Google Map街景图显示,以及警方检附「警52」照片不同,法官则认为是行车记录器没拍到,警示牌位于行车记录器的摄影盲区死角,据此判决她败诉,全案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