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兰县长林姿妙因「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停职,她认为引用法条合法性有疑义,已向行政院提出诉愿,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声请停止执行停职处分。(资料照)
〔记者游明金/宜兰报导〕宜兰县长林姿妙因图利等罪被判12年半,并因「财产来源不明罪」被停职,成为全国县市长首例。林姿妙认为引用法条合法性有疑义,已向行政院提出诉愿,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声请停止执行停职处分。
林姿妙被控贪污、洗钱、财产来源不明等罪,宜兰地方法院去年12月31日宣判。林姿妙因公务员共同犯对监督事务图利罪被判刑7年、特殊洗钱罪处3年6月、公务员犯财产来源不明罪处2年6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2年6月。
依「地方制度法」规定,贪污治罪条例除图利罪二审停职,其余一审判决有罪就须停职,财产来源不明罪属贪污治罪范畴,林姿妙必须停职。
一审判决后,林姿妙无法接受,强调自己没有做坏事,为何被判如此重刑?检察官出身的国民党不分区立委吴宗宪多次提出,涉犯「图利罪」二审有罪才停职,财产来源不明罪比图利罪轻,一审就停职显然是立法疏漏,林姿妙可提起诉愿或行政救济因应。
据了解,林姿妙经与律师讨论,已针对财产来源不明一审判决停职的争议,向行政院提出诉愿,也向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林姿妙在申请书指出,88年地方制度法立法时,贪污治罪条例仅有第4条至第6条之罪,第6条之1的财产来源不明罪是98年贪污治罪条例修法时所新增。财产来源不明罪的刑度远低于图利罪,既然法定刑度较重的图利罪二审判处有期徒刑才停职,法定刑度较轻的财产来源不明罪,自不得有重于图利罪的法律效果。
申请书强调,停职处分适用法规明显错误,合法性显有疑义,此案处分之继续执行会对申请人及民主政治造成公益损害,有停止执行的急迫必要性,所以申请原处分于诉愿及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前,应停止执行,维护申请人权利。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