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姓男子找钢管女郎庆祝好友出狱,在台中监狱前火辣演出,被警方送办,法官裁定不罚。图为钢管女郎热舞示意照,与此新闻无关。(资料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黄姓男子于去年(2024年)8月23日下午,庆祝吴姓好友出狱,在台中监狱大门前,聘请舞狮及钢管女郎火辣演出,为吴男接风洗尘,被警方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的「借端滋扰公共场所」函送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简易庭裁罚,不过,法官却认为,黄男是迎接好友出狱,目的并非「借端滋扰」,裁定不罚,警方提出抗告,台中地院见解与简易庭相同,驳回抗告,全案确定。
台中地院裁定书指出,黄男于上述时间,因迎接吴姓友人出监,雇请舞狮及钢管女郎在台中监狱大门前表演,台中市警局第四分局认为,黄男属于借端滋扰公共场所,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8条的「妨害安宁秩序行为」,函送台中地院的台中简易庭裁罚。
简易庭法官却认为,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的规定,必须确实达到妨害公共秩序、扰乱社会安宁的程度,才得用违反社会秩序维护法处罚,黄男于警询时表示,他聘请舞狮、钢管女郎,是要迎接吴姓友人出监,法官强调,黄男没有任何假借事端滋事扰乱,亦无妨害公共秩序或社会安宁的行为,不构成「借端滋扰」的要件,裁定不罚。
四分局提出抗告,指黄男藉友人出监,雇请舞狮、钢管女郎、打鼓等方式,滋扰监所与监狱受刑人,已逾越社会大众观念中容许的合理范围,另外,黄男也干扰周边环境与公众,若允许此类高调庆祝活动,可能鼓励更多人效仿。
台中地院法官认为,舞狮、钢管女郎表演持续时间仅3至5分钟,为时甚短,位置是监所外围道路,难以认定会影响监所公务或导致受刑人情绪扰动,黄男聘请钢管女郎、舞狮表演之行为,客观上难以认定会使监所安宁秩序受影响,难以维护秩序,另外,黄男也说是知悉朋友将出监,要给朋友惊喜,才聘请舞狮、钢管女郎,舞狮人员也确实有悬挂「恭喜返乡」红色布条,尚不能证明黄男行为已达「借端滋扰」程度,驳回警方抗告,全案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