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车手坦承犯行获轻判 引发检院「犯罪所得」的解释争论

针对「犯罪所得」的解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是指车手实际获得的钱,不包括共犯的违法所得,据此驳回检方上诉。(记者张瑞桢摄)



针对「犯罪所得」的解释,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认为,是指车手实际获得的钱,不包括共犯的违法所得,据此驳回检方上诉。(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香港籍郝姓保全,去年到台湾当诈欺车手犯下3案,其中1案他取款48万元,没有获得报酬,全数交给上级,他坦承犯行,台中地院轻判9月,并科罚金1万元,台中地检署上诉强调,车手要缴出向被害人拿取的所有钱(48万元),才能减刑,否则车手拿走巨款,只要宣称没取得报酬,或缴交一点钱就能减刑,对被害人不公平,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却认为,实务上多数见解,「犯罪所得」是指车手实际获得的钱,不包括共犯的违法所得,驳回检方上诉。

判决书指出,在香港当保全的郝男,去年一月入境台湾7天,于台中市假冒投资专员,向罗姓妇人取走146万余元,又向另一被害人拿走48万元,现金都藏在隐密处,由诈团派人取走,第7天他到嘉义市,向李姓女子拿250万元时被逮捕羁押,嘉义犯行未遂,法院减刑,依加重诈欺罪判刑6月确定。

台中部分,罗妇一案审理中,至于48万元一案,郝男宣称没获得报酬,台中地院一审认为,去年(2024年)7月公告施行的「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第47条规定,始终自白且「自动缴交其犯罪所得者,减轻其刑」,另外,修正后的「洗钱防制法」第23条,也规定自白且「如有所得并自动缴交全部所得财物者,减轻其刑」,郝男始终坦承,他宣称没有拿到报酬,没有「犯罪所得」,也就无从缴交,法官减刑判处9月徒刑,并科罚金1万元。

台中地检署上诉质疑,「诈欺犯罪危害防制条例」的减刑旨意,是要在侦审「同时」能让被害人取回受骗的钱,才应减刑开启自新之路,因此,「犯罪所得」是指车手向被害人拿到的钱,亦即被害人交给车手的钱,最高法院去年有一判决,就认为自动缴交「犯罪所得」,是以「被害人受诈骗金额者为限」。

检方强调,郝男拿走48万元,他坦承犯行,分文未缴就能减刑,对被害人不公平,一审判决违反上述最高法院的见解,应撤销改判。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却认为,对法律的解释不宜过苛,以免阻吓想自新的人,「犯罪所得」不宜解释为被害人全部损失,否则势必降低车手自白、缴交犯罪所得的诱因,尤其在车手实际取得的报酬,远低被害人受害金额。

检方引用最高法院判决,法官也引用最高法院近10年的9件判决说,「犯罪所得」解释应该一致,以符合宪法平等原则,实务上多数见解,指的是行为人(车手)缴交实际所得(报酬),不包括其他共犯的所得,法官强调,检方引用的最高法院判决,涉及法官对法律解释适用的歧异,但在没有成熟统的一见解之前,不宜遽然认定一审减刑不当,据此驳回检方上诉,可上诉三审。

☆自由时报电子报提醒您,防诈骗专线︰165,报案专线︰110☆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分享到:
赞(0)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出处:农村日报 » 香港车手坦承犯行获轻判 引发检院「犯罪所得」的解释争论

评论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