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金防部参谋长林帝志A走部队7990元洗衣机,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见解,依侵占公用财物罪对林判刑6年8月、褫夺公权3年,全案定谳。(资料照)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时任陆军金门防卫指挥部前参谋长林帝志(改名林承家),将公家采购、价格7990元的洗衣机跨海寄回台南市的家中据为己有。一审依贪污治罪条例侵占公用财物罪对林判刑12年,二审对林酌减改判为6年8月徒刑,褫夺公权仍为3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定谳。
林帝志于2017年7月1日至2019年10月4日担任金防部的少将参谋长;2017年12月,林得知金防部后勤处为官兵采购洗衣机,提议要为金防部郑姓副参谋长添购1台,指示下属将1台洗衣机先放在参谋长办公室,表示等郑姓副参谋长从台湾返回金门时再交接给郑。
后来郑姓副参谋长表达不想更换洗衣机,林帝志仍将这台洗衣机放在自己办公室的库房内,并于2018年1月指示不知情的苏姓驾驶兵等人,将洗衣机以纸箱包装后运到林帝志位于台南市的住处,收件人是林妻,占为己有。
军方后来接获检举展开调查,林帝志为遮掩犯行,自费8千元交给苏姓驾驶兵等人,指示到金门一家电器门市购买同型号的洗衣机再运回营区,后来觉得不妥,又将自购洗衣机运到不知情的金门陈姓友人住处,还请托陈姓友人出具1张洗衣机存放证明书,最后又从台南市家中将占为己有的洗衣机再运回金门部队,意图掩盖犯行。
一审金门地院指,林帝志身为金防部少将参谋长,竟图私人不法利益,以参谋长的尊崇地位仍侵占7990元的公用洗衣机,犯后为掩饰犯行而故意购买相同型号洗衣机想鱼目混珠,并在案件爆发后请友人协助圆谎,从侦办之初至审理终结均无悔意,犯后态度明显失当,决定依公用财物罪对林判刑12年。
二审金门高分院认为,一审已考量林帝志侵占洗衣机的价值为7990元,在5万元以下,且对金防部的财产使用未造成严重影响,减轻后仍判刑12年,并不符合罪刑相当原则及比例原则,决定改判刑6年8月,褫夺公权仍为3年,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