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高等行政法院认为牵引脚踏车,是行人而非慢车,判决洪男败诉。(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洪姓男子去年开车行经彰化县政府旁的人行道,不礼让行人,被民众录影检举,警方开罚6000元,他提起行政诉讼,指称当时没有行人,只有骑脚踏车的「慢车」,声明撤销罚单,法官检视录影与照片,发现并非「慢车」,而是有路人牵著脚踏车过马路,认定是行人,不是「慢车」,洪男违规属实,判决驳回洪男之诉。
判决书指出,洪男去年(2024年)8月20日下午,开车行经彰化县政府旁边的南郭路1段侧门前,被民众目睹不礼让行人,持录影画面向警方检举,经彰化县警察局彰化分局认定,洪男有「驾驶汽车行近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时,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的违规事实,开单处6000元罚锾,并应参加道路交通安全讲习,洪男不服,向台中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洪男主张,检举民众提供给警方的照片与影像,只能看见单车穿越人行道,单车是属「慢车」,不是行人,当时他看见的是单车(脚踏车),不是行人,声明罚单撤销。
法官却认为,牵引(牵著)脚踏车,属于行人,不是「慢车」,法官审视采证照片9张,洪男开车行经枕木纹行人穿越道时,有1行人牵引脚踏车,行走于行人穿越道上,洪男驶入行人穿越道线时,车身距该行人不足2组枕木纹,1组枕木纹距离约为80至120公分,足以认定洪男汽车与行人行进方向,不足3公尺。
法官强调,洪男应暂停礼让行人先行通过,但他汽车距离行人行进方向不足3公尺,已违反道交处罚条例第44条,确实有「不暂停让行人先行通过」之违规,至于他辩称当时没有行人,只有慢车,与上述采证照片不符,辩词不可采,判决他败诉,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