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妇因小孩车祸,调解时取走对方手上文件9秒,被高雄高分院改判有罪。(记者鲍建信摄)
〔记者鲍建信/高雄报导〕高市范姓妇人与那姓男子因小孩车祸,在区公所调委会调解,她涉嫌取走对造手上文件约9秒,地院简易上诉庭改判无罪,但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又逆转,认定构成妨害自由罪,改处罚金6千元,宣告缓刑2年。
据了解,2023年12月28日下午,被告范妇与那男因双方子女发生车祸,在苓雅区公所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期间她因不满对方要求的和解条件,为了解他手上文件内容,隔著调解桌,涉嫌强行取走观看,被高雄地院简易庭,判处范妇罚金6千元,得易服劳役。
她不服上诉指出,只是想看那男手上到底有什么文件,为何一直说是她女儿错,并在资料上比手画脚,她取走只看了几秒,对方就跳起大叫,她因被吓到丢在调解桌上,否认犯行。
简易上诉庭虽认定范妇行为,构成强制罪要件,但审酌两造为小孩车祸调解,取走文件仅9秒,尚未达激烈或暴力程度,妨害那男权益轻微,尚未逾越一般社会通念所认可以忍受程度,并就整个调解过程而言,未具实质违法性,因此改判无罪,但检方不服上诉。
高雄高分院却有不同见解,认为范妇未经那男同意,突然出手取走其文件,纵使仅仅9秒,已逾越一般人所能忍受程度,又改判有罪,并审酌她赔偿3千元调解成立,量处罚金6千元,如易服劳役,以1000元折算1日,同时予以缓刑2年,仍可上诉最高法院。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