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剂争议多时,行政院函告莱剂零检出地方条例无效,台中市府不服打行政诉讼,最高行政法院判决败诉确定。(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莱克多巴胺(瘦肉精,简称莱剂)引起争议,行政院函告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部分条文因抵触中央法规定,台中巿府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更一审认为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台中市仍不服担起上诉;最高行政法院今判台中市府败诉确定。
含莱克多巴胺的美国猪肉开放进口后,行政院认为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食安自治条例)第6条之1、13条1规定抵触中央法规定,2020年12月31日宣布,相关地方自治条例凡订有乙型受体素不能检出的规定,原订者函告无效、新订者不予核定。
台中巿府不服,提起行政诉讼。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认定行政院函告性质,并非行政处分,裁定驳回。经台中巿府抗告成功,最高行政法院废弃原裁定,发回北高行更审。
北高行更一审认为,行政院当时的行政处分,是对于台中市议会所议决自治条例,台中市府并未因自治条例经行政院函告无效而受有直接侵害,因此台中市府提起行政诉讼,属「当事人不适格」,判决驳回。台中市府不服,提起上诉。
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指出,台中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自治条例修正案就肉品残留莱克多巴胺的安全容许量,采取与中央法令不同、且更为严格的零检出标准,与食品安全卫生管理法第15条第4项及动物用药残留标准第3条规定相抵触,判决驳回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