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姓男子被控涉下手伤害其早产儿小晏,致出现难治重伤害,台南地院重判曾男七年徒刑。(资料照,记者王俊忠摄)
〔记者王俊忠/台南报导〕40多岁曾姓男子与陈姓女子育有早产儿小晏,于2022年7月22日出院,26日下午陈女在家察觉孩子有异、送医急救。医院发现小晏双侧硬脑膜下出血、弥漫性视网膜出血,身上肢体多处伤势,达到轻度障碍、难治重伤害。虽曾男否认虐儿;但两家医学中心判断儿虐可能性高,台南地院重判曾7年徒刑。
判决指出,曾男与陈女(获不起诉)同居、但未登记结婚,两人育有3名子女,小晏(化名)是他们第3个孩子、且是名早产儿,于2022年7月22日出院,由夫妻两人轮流照顾,同年7月25日上午到26日下午之间,曾男以不详方式伤害小晏。26日下午,陈女在家察觉幼儿有抽筋、食量骤减、活动力下降等情形,即将小晏送到成大医院急救。
成医发现小晏有双侧硬脑膜下出血、弥漫性视网膜出血、眼底出血、癫痫重积状态、脸唇、胸口多处瘀伤、下背部与臀部有新旧多处瘀挫伤、大腿、小腿也有多处瘀伤,致脑严重萎缩,出现轻度障碍的难治重伤害。
因为7月25日是轮由曾男照顾小晏,曾辩称是25日中午帮孩子洗澡时,不慎让小晏头撞到水龙头,他有对孩子做口对口人工呼吸、心肺复苏术与哈姆立克法等急救动作,可能造成孩子身上瘀伤,他没有故意要重伤害孩子。
不过,成大与奇美两家医院根据对小晏的诊治过程与伤势病历,都研判小晏的脑伤并非撞击水龙头所致,符合虐待儿童的指标;且如对小晏做急救,不会碰触、造成左臀部、左手臂与左大腿、左小腿的瘀挫伤。法官认为曾男的辩解与事实不符,是推诿卸责之词,不足采信。
法官表示,曾男虽无重伤害孩子的故意,但其伤害行为造成孩子的重伤害,使小晏的粗细动作发展、语言发展、认知发展,都有全面性的发展迟缓且持续变差,受虐性脑伤造成小晏有轻度到中度的发展迟缓,想改善到完全正常的可能性极低,属于身体重大不治或难治的伤害,应无法完全复原,符合刑法重伤害要件。
法官指曾男对小晏危害重大、不宜轻纵;考量曾男始终否认犯行、毫无悔意,犯后态度不佳,依成年人故意伤害儿童致重伤害罪,判他7年有期徒刑,还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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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