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涉京华城、政治献金案,台北地院裁定柯文哲3000万交保。(记者方宾照摄)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前台北市长、民众党主席柯文哲,昨被台北地检署依收贿等罪起诉并移审台北地院,合议庭法官今凌晨3时10分裁定,柯文哲以3000万元交保;裁定理由指出,检察官侦查完备,柯文哲涉犯最轻本刑5年以上重罪,嫌疑重大,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重罪常伴随逃亡的高度可能性,且有勾串、灭证之虞,有羁押理由,但没有羁押必要,故准予交保。
北院裁定柯文哲3000万交保,另外,威京集团主席沈庆京4000万、国民党台北市议员应晓薇1500万、柯竞总财务长李文宗800万(侦查时200万交保,共1000万元)、台北市前副市长彭振声500万交保。
为了替代羁押,合议庭裁定命5人皆限制住居,并限制出境、出海8个月,且除了日常家庭生活及工作所必须外,不得有接触同案证人与被告的行为。
裁定指出,柯文哲等被告的「犯嫌确属重大」,所犯均为最轻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斟酌本案行贿、收贿款项均高达数千万元,被告共同使京华城公司图得高达百亿元之不法利益,李文宗更与柯文哲共同侵占达6000余万元公益金,若经法院判决有罪确定,「重刑可期」。
合议庭认为,重罪常伴逃亡的高度可能,此乃趋吉避凶、脱免罪责、不甘受罚的基本人性,参以被告等人的社经地位、经济能力、工作职位,综合研判,有相当理由足认柯等人面临未来之重刑风险,倾力逃匿境外以规避审判及刑法执行之主观动机甚强、可能性甚高,有相当理由认其有逃亡之虞。
且柯文哲依检察官所提的撕碎字条、对话纪录等,有相当理由认定柯有湮灭证据及勾串共犯之虞。足认柯等人均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羁押事由。
北院审酌,本案在检察官「侦查完备」而提起公诉的情形下,且被告经裁定羁押禁见,重要证人于侦查中均已具结证述,我国刑诉法采改良式当事人进行主义下,检察官应负实质举证责任,法院并无接续检察官实质举证责任、而依职权调查证据的义务,羁押原因于起诉后、法院审理时,应采取较为严格的认定。
合议庭依涉案情节、司法权行使、公共利益维护、被告人身自由及防御权限制程度,依比例原则衡量后,认为并非不得以具保及其他方式替代羁押,没有羁押的必要。
另,检察官虽指同案被告许芷瑜逃亡在外,但并未指出许芷瑜涉案的情节,另审酌相关证人均已经侦查中传讯,本案相关事实晦暗不明之风险已经降低,因此裁定5人皆交保候传。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