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义地方法院。(资料照)
〔记者王善嬿/嘉义报导〕嘉义市某国小外聘的廖姓羽球教练被指控,今年元月间趁羽球课休息时间,尾随女童至女厕,在其隔壁厕所下方持手机欲偷拍,女童机警察觉疑有手机偷拍而跑出厕所,廖男未拍摄得逞。全案经警方调查移送嘉义地检署,检方提起公诉,嘉义地方法院依违反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简易判处廖男1年10月有期徒刑。缓刑5年、没收手机,可上诉。
判决书指出,被害女童为未满18岁的未成年人,在不知被拍摄情形下,廖男已剥夺其是否同意被拍摄性影像自由,认为廖男涉犯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之第36条第5项、第3项之以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使少年被拍摄性影像未遂罪。
廖男辩护律师辩称,女童如厕属非公开活动,廖男还未拍摄就先行离开,不属于「性活动中受有性剥削,而遭受性隐私侵害」情形,也不是基于双方不对等权力地位下所拍摄,不符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第36条第1项、第3项要件,法官认为廖男所为,已让被害者受性影像遭偷拍之风险,不采纳廖男辩词。
法官审酌,廖男犯行止于未遂阶段,廖男坦承犯行,与被害女童及家长成立调解,已经履行调解条件,被害女童父亲表示愿意给廖男机会,酌减其刑。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