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妈被撞瘫,4子女各求偿100万元。被告未出庭,地院仍判被告胜诉。图为彰化地院。(资料照)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洪姓妇人去年1月25日骑机车逆向横越产业道路,被杨男驾驶的自小客车迎面撞上,洪妇严重受创,至今仍卧病在床,需要专人全天候照顾。4名子女与杨男协商失败,他们透过彰化地方法院,以自己身心受创为由,要求杨男各赔4人100万元;但杨男没有到庭,此案仍被法官驳回,判杨家兄弟姊妹败诉。
这起车祸发生于北斗镇神农路与无名产业道路交岔路口,洪妇逆向斜穿路口欲进入该产业道路,杨男开车转到路口,兩車发生碰撞。被告与被害人家属均有意愿和解,然因赔偿金额差距无共识而未能达成和解。该车祸经彰化县区车辆行车事故鉴定会判定,杨男并注意车前状况,但洪妇逆向穿越,过失程度明显较大,因此刑事部分判杨男过失伤害罪4月徒刑。
如今被害人因脑中风现仍卧床无法自理生活,无法言语,需要专人全天候照顾,家属轮流照顾,同时透过法院向杨男要求赔偿4名子女各100万元。
法官表示,民法第195条第3项虽规定子女得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惟对身分法益之保障不宜太过宽泛,故以情节重大者为限,才能请求赔偿。原告等4人虽主张与被害人身分法益受有重大损害、精神上受有极大痛苦,惟原告等4人前述痛苦,系源自于身分关系之感同身受及照料洪刘梅所生之辛劳,难谓「情节重大」之情形,自不得于本件刑事诉讼程序附带请求非财产上损害赔偿,应予驳回。
一名法界人士表示,「情节重大」所指便是死亡,目前受害者仍卧病在床,家属认为被告应各赔100万元,这是把「民间的调解」拿到法院上谈,法官当然不会买单,他建议家属上诉,把医疗费、看病车马费、看护费、精神慰抚金都详细列出,应可获法官做适当裁量,不致被驳回。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