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约代售13天后却反悔 法院判卖家需赔房仲公司1%违约金

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仅13日李妇就终止契约,后续房仲无须提供服务,故判处她需支付售价的1%违约金。(记者吴升儒摄)



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仅13日李妇就终止契约,后续房仲无须提供服务,故判处她需支付售价的1%违约金。(记者吴升儒摄)

〔记者吴升儒/基隆报导〕基隆一名李姓妇人今年3月5日与联硕房屋仲介有限公司签立专任委托销售契约,却在同年月22日告知要取消契约,事后将房屋卖给第三人。房仲公司认为卖家违约愤而提告,要求李妇需支付代售金额的4%违约金共29万余元。基隆地院审理后认为,委托仅13日李妇就终止契约,后续房仲无须提供服务,故判处她仅需支付售价的1%违约金。

房仲公司向法官指出,李姓妇人于今年3月5日签下委托销售契约,要求公司代售位于基隆的房地,委托金额为730万元。13天后,李妇却以存证信函通知指出该屋是借名登记,无实权转让权力,要求终止契约。

公司虽回复已依规定不得终止,否则需支付违约金等语,但对方仍置之不理,并于5月25日售出。房仲公司主张,李妇应支付违约金29万2千元(730万元×4%)违约金。李妇开庭时,并未到场,亦未提出书状作何声明或陈述。

法官调查,房仲公司所提供的资料显示,双方确实有签订销售契约,而李妇经合法通知不到场,亦未提出任何准备书状争执,依法认定房仲公司主张内容属实。

法官认为,依契约内容约定,买卖成交时,房仲公司可向卖方收取实际成交价的百分之四,且违规的话仍需支付约定服务报酬作为违约金,但房仲公司却已委托销售金额作为求偿依据,不足为采。该处实际成交价格为650万元,应以其为计算标准。

此外,按约定违约金额过高者,法院得减至相当数额,如约定额数,与实际损害显相悬殊者,法院亦得酌予核减并不因惩罚性违约金或赔偿额预定性违约金而异。

法官认为,双方签订契约13日后,随即通知房仲公司终止合约,并于5月底出售该屋,房仲公司续自无须再进行带看屋、斡旋、签约、过户、点交等事宜,相对减少人事成本及劳务费用等开销。

考量房仲公司对该案的付出及成本支出,若仲介成功可向李妇请求的费用最多为实际成交价4%,却要求违约金仍须赔偿4%,有失衡之嫌。审酌后,认定是李妇片面违约,须赔偿房仲公司实际成交金额的1%,即为6万5千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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