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诈领1.46亿硬拗「银行无损害」高院仍判4年、没收犯罪所得

会计师吴品升涉诈欺兆丰银1.46亿元,却硬拗「兆丰无损害」,高院判刑4年、没收犯罪所得。(记者杨国文摄)



会计师吴品升涉诈欺兆丰银1.46亿元,却硬拗「兆丰无损害」,高院判刑4年、没收犯罪所得。(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会计师吴品升接受外商委托担任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处理公司解散清算,却涉嫌盗盖公司大小章,将公司兆丰银行帐户存折办挂失并申请补发,再领取1亿4630万元,吴另诈骗一家公司张姓女负责人美金14万4千元并侵占业务上持有一家公司的4万9200元款项,台北地院依银行法、诈欺和业务侵占等罪判吴4年徒刑、没收未扣案犯罪所得共1亿4891万元;全案上诉后,吴男辩称兆丰银行未因此受有损害,高等法院今驳回上诉,除银行法可上诉三审外,其余犯行已定谳。

检方指控,会计师吴品升受英属维京群岛商法斯格勒有限公司委任,担任台湾分公司经理人,受指派处理台湾分公司的解散清算程序。

吴男明知未获法斯格勒公司授权,竟擅自于2018年12月间将公司兆丰银行帐户存折办理挂失,并申请补发、更换通提密码及提高代付额度,接续盗盖公司大小章,伪造台湾分公司名义的之「国内汇款申请书(兼取款凭条)」,向不知情的兆丰银行柜台人员办理提领新台币1亿4630万元。

此外,吴男另涉诈欺一家公司张姓女负责人美金14万4000元,并侵占业务上持有的一家公司款项4万9200元。全案经法斯格勒、被害人张姓女负责人提告,台北地检署依违反银行法、诈欺等罪起诉吴男。

台北地院审理时,吴男否认犯行,法官不采信辩词,依违反银行法的诈欺银行罪判刑3年4月、诈欺取财罪判刑1年及依业务侵占罪判刑7月,合并应执行4年徒刑,未扣案犯罪所得1亿4891万元应发还被害人或没收。检方、吴男均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时,吴男坦承以伪造「国内汇款申请书(兼取款凭条)」的诈欺方式,自兆丰银行取得1亿4630万元,但否认有何诈欺银行犯行,辩称兆丰银行未因此受有损害。

但高院合议庭认为,兆丰银行确因吴男施用诈术行为以致财产损害1亿多元,已触犯银行法诈欺银行罪,一审的判决并无违误、量刑亦适当;另外,吴男另涉诈欺、业务侵占部份,其判决并无失之过重情形,且吴男迄未和告诉人和解并赔偿损害,今维持一审判决结果,驳回上诉。除银行法仍可上诉外,其余的诈欺、业务侵占罪均定谳。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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