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东市无党籍丰荣里里长邱国江,以每人200元替无党籍总统参选人郭台铭连署;最高法院维持历审见解,判刑同时缓刑确定。(资料照)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屏东市无党籍丰荣里里长邱国江去年透过桩脚,以每人200元的报酬,替无党籍总统参选人郭台铭连署。最高法院维持历审见解,认邱犯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对连署人期约贿赂使其为特定被连署人连署罪,判刑1年2月、褫夺公权3年,并科罚金120万元,缓刑3年,条件是须支付国库50万元、接受法治教育3场,全案定谳。
判决指,邱国江为使被连署人郭台铭、赖佩霞能顺利达连署门槛,去年9、10月间,涉嫌透过吴姓桩脚,找蔡姓等选民连署,并支付每人200元的报酬;邱、吴均被检方起诉。
法院审理时,邱国江的律师表示,邱因担任里长受议长周典论诸多协助(周另案一审被判刑4年,已上诉二审),故自掏腰包协助议长搜集连署书,属于偶发性犯罪,且邱毕业于国防学院研究所,仅因一时失虑犯下本案。
律师强调,邱国江预期搜集30份连署书,正副总统连署门槛为29万余人,只占万分之一,所生危害甚微,况郭台铭、赖佩霞未登记为正副总统候选人,没有造成实质损害。律师也指邱国江于检方侦查时坦承全部犯行,且被褫夺公权后不得领取军人月退俸,也无法担任里长,身心及经济上均已受到惩罚,故愿意缴付公益金10万元作为缓刑条件。吴同样坦承全部犯行并请求缓刑机会。
一审屏东地院依总统副总统选举罢免法中对连署人期约贿赂使其为特定被连署人连署罪,对邱国江判刑1年2月、褫夺公权3年,并科罚金120万元,缓刑3年,条件是须支付国库50万元、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
吴也被依同法条判刑1年、褫夺公权2年,并科罚金100万元,缓刑3年,条件是须支付国库12万元、接受法治教育3场。
全案仅邱国江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维持一审判决结果,由最高法院驳回上诉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