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尼船在台北港排放过量VCM 认罪船长、大副均获缓起诉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违法在台排放超量有毒化学物质VCM,士检今侦结给予船长、大副均缓起诉。图为检测画面。(士检提供)



印尼籍液化石油船违法在台排放超量有毒化学物质VCM,士检今侦结给予船长、大副均缓起诉。图为检测画面。(士检提供)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印尼籍液化石油船今年8、10月间违法在台排放超量有毒化学物质VCM(氯乙烯)。士林地检署今侦结,指印尼籍M姓液化石油船船长与M姓大副均违反过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气罪,考量都坦承犯行且无前科,给予缓起诉机会,条件是M姓船长要支付公库350万元、M姓大副要支付950万元。

士检说明,根据化学品危害分类,VCM属易燃气体第一级、生殖细胞致突变性物质第二级、致癌物质第一级,是毒性及关注化学物质管理法第3条所规范的第二类毒性化学物质,因此在运输毒性化学物质期间,均应确保船上设备完善,以避免VCM发生泄漏污染空气。

至于液化石油船自停泊码头起,须将船上歧管连接码头处卸货蛇管,进行VCM液态气体卸货至码头储存槽,完成VCM液态卸货后,仍需以气体加压吹管连至码头储存槽,待确认蛇管内无VCM残留,才能与船上歧管分离,以完成VCM卸货作业,同时防止其放逸数值超过法定周界标准值20ppb。

而这台液化石油船今年8月22日下午4时至隔日8时,承载约3000吨VCM至台北港时,由M姓大副负责操作及指挥VCM卸载及吹管作业,当时经新北市政府环境保护局到场使用热像仪进行侦测,发现该船的释压烟囱设备排放大量VCM,经于该船下风处3处以不锈钢采样桶采样,发现有VCM泄漏污染空气的情形,浓度分别为24.1ppm、34.1ppm、64.7ppm。

士检也指,M姓船长自今年9月13日担任液化石油船船长后,未确实维护、管理该船,并于10月18日下午3时再度承载约3000吨VCM停靠台北港时,仅以肥皂水进行管线鉴测,后来卸载时,再度被测出有VCM泄漏污染空气的情形。

士检侦结指M姓船长与M姓大副均违反过失放逸毒物污染空气罪,考量均坦承犯行且无前科,该液化石油船也已改善缺失并完成复查,而获主管机关交通部航港局同意放行离境,承办检察官决定给予两人缓起诉3年机会,条件是M姓船长要支付公库350万元、M姓大副要支付950万元。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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