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姓女子与癌末黄男结婚,丈夫过世后为2千多万遗产与黄家对簿公堂。一审判婚姻无效,二审逆转认定遗孀合法继承权。(记者王捷摄)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陈姓女子在黄姓丈夫癌末时结婚,黄男过世后,她为2千多万遗产与黄家诉讼。台南地院认为,证人黄男的姐姐未到场见证结婚,判婚姻无效,但台南高分院审视结婚真意,逆转认结婚合法,陈女成为第一顺位遗产继承人。
陈女与黄男在2013年交往、2018年8月登记结婚,但黄家主张黄男当时癌末,没行为能力,而且结婚书约上的证人、黄男的胞姊,不符合法律要求,黄男的姐姐在庭上作证时承认,她并未亲见、确认两人是否具有结婚真意,只是在陈女的请求下签名,甚至不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
依据民法第982条规定,结婚证人必须亲见或亲闻结婚行为,但黄男姐姐的证词与事实不符,不具备证人资格,另一名证人虽符合资格,但法律要求需有两名证人共同见证,结婚程序上缺失,因此一审认定婚姻无效,驳回陈女请求分割遗产诉讼。
陈女上诉,二审台南高分院则采取了不同的观点。法官调阅当日医疗记录显示,黄男在结婚登记当日虽罹癌末期,但意识清醒,行动正常,能自行步行至医院治疗,足以证明其具备结婚能力。
此外,陈女提供的一段录音成为本案的关键证据。录音中,证人黄男的姐姐承认,签署结婚书约是应黄男的要求,并非无关意愿的行为,录音经声纹鉴定确认未经剪辑,法院采信此录音作为结婚真意的佐证。
二审法院认为,结婚程序瑕疵不足以否定黄男的婚姻意图,且已完成户政登记,婚姻应认有效,所以改判陈女与黄男间的婚姻有效,认定陈女为合法配偶,可依法参与遗产分割。可上诉。
据了解,一、二审的判决,显示出法律程序与实质婚姻意图的不同观点,一审聚焦程序规定,但是二审是以录音证据及医疗纪录,重新审视两人的婚姻意图,由于陈女具合法配偶身分,未来成为第一顺位的遗产继承人。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