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县男子路见行人违规,脏话连发被起诉,新竹地院法官以不符宪法法庭审查基准判无罪。(记者蔡彰盛摄)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县郭姓男子见陈男违规穿越马路,一连串脏话如连珠砲喷出,陈男怒告公然侮辱,检方起诉后,新竹地院依宪法法庭判决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审查基准,认为郭男言词固有粗鲁、不雅、不当,仍难以刑罚相绳,谕知无罪。
检方起诉指控,去年11月15日下午郭男在新竹县竹北市道路上,因与陈男有行车纠纷,竟辱骂「X你娘三小拉⋯⋯斑马线不会走逆拉」等语,依公然侮辱罪嫌起诉。
郭男坚词否认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辩称当时是陈男先乱过马路穿越分隔岛,他按喇叭,陈男先骂他且要攻击他,二人才发生口角。
法官指出,所谓「故意公然贬损他人名誉」,则应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针对他人名誉恣意攻击,或仅因冲突过程失言或冲动,以致附带伤及对方名誉。
行为人陈述具有贬抑性之语句,纵或侵及被害人之名誉人格,并使被害人心感不快,然法院仍应就双方争执之前因后果、案发情境、行为人之个人条件、与被害人之关系等项,依社会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体判断行为人所为言论,仅系一时情绪之抒发,而与个人修养有关,或有意针对他人名誉恣意攻击,及该言论是否已达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严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等情。
法官调查,郭男用语固嫌负面粗鄙,然系因于驾车途中,偶遇告诉人任意违反交通规则跨越安全岛穿越马路,方对之告称前揭言词,并在告诉人回嘴质问、互不相让时,期间接续谩骂,此尚属一般人之常见反应,依社会上一般通念客观观察,难认系出于恶意诋毁告诉人之人格评价所为,或针对毫无所据之事无端恣意谩骂,其所侵害者,无非系告诉人之名誉感情,然名誉感情并非刑法公然侮辱罪立法目的所保障之名誉权内涵。
尽管被害人说,自己很少听到这种辱骂的字眼,尤其是这种近距离的连续辱骂,造成他两个礼拜不得入眠,生活作息完全颠倒,没办法工作。
法官认为,被害人于侦查中亦表示知悉双方口角冲突、言语辱骂系源自自身违规行为,而非针对其人格,因此被告不雅言词应未达致告诉人自我否定人格尊严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范围。
法官认为,言语习惯与个人生长环境息息相关,本无法排除被告平常与人相处之过程中,当其情绪较为激动或负面时,习惯性地以脏话作为抒发情绪之语助词或口头禅,被告于本案实有可能仅系因一时气愤,而抒发其不满之情绪而已,难以仅因被告口出上开粗鄙脏话,即遽认被告有何蓄意贬抑他人名誉之主观犯意。依据司法院宪法法庭113年宪判字第3号判决,所揭示刑法公然侮辱罪之审查基准,被告言词固有粗鲁、不雅、不当,仍难以刑罚相绳。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