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姓女子主张车祸导致脊椎损伤,向保险公司索赔200至300万元,但法院认定伤势与既有旧伤相关,无法证明与车祸直接关联,驳回诉求。图为示意图,与本案无关。(资料照)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潘姓女子自称车祸导致脊椎受伤、大小便失禁,打了一年的官司,请求保险公司补偿200至300万元,但法官认为,潘女的病况与车祸没有直接关系,且经过治疗病情已有改善,不算失能,认定保险公司无须给付,驳回上诉。
2020年1月,潘女乘坐女儿的机车,被后方汽车追撞受伤。她主张车祸导致第三、四、五腰椎及第一荐椎滑脱,并伴有脊髓压迫,符合保险契约中的第二级或第四级失能标准,因而向保险公司请求316万元或248万元的保险金。然而,保险公司提出多项检查报告反驳,认为其损伤并非因车祸造成。
根据医疗记录,潘女在2018年被诊断出「荐椎神经根病变」,另有脊椎退化及椎间盘突出等问题。多次医疗检查显示,潘女的下肢肌力虽有弱化,但未完全丧失功能,关节活动功能基本正常。
嘉义基督教医院曾嘱咐潘女需长期复健,但未将车祸作为其伤势的唯一主因。而成大医院进行的鉴定报告指出,潘女的检查结果与临床表现不一致,认定目前的损伤可能主要来自过去病史的延续。
保险公司强调,潘女在车祸后的检查记录中未显示显著的新伤。根据契约条款,必须有充分证据证明损伤是保险事故直接造成。保险公司指出,此案并非拒绝理赔,而是根据现有证据,无法确认车祸是主要的伤害来源。
法院采纳保险公司的意见,认定潘女未能举证其伤势与车祸的直接因果关系。潘女虽提供多项病历和诊断,但无法证明车祸是导致第二级或第四级失能的主因,且经过治疗后,肌力与关节活动已显示出改善迹象,未达完全失能的程度,因此法院驳回潘女的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