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性侵同居人未成年女儿还持续情绪勒索 检察官紧急声请保护令

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儿还持续情绪勒索,检察官紧急声请保护令。(情境照)



男子性侵同居人女儿还持续情绪勒索,检察官紧急声请保护令。(情境照)

〔记者蔡彰盛/新竹报导〕新竹沈姓男子性侵同居人未满16岁女儿后,矢口否认犯行,然而被害少女于事发后即「未沐浴及清洗」前往医院验伤,确实在下体检测出来自沈男的DNA,新竹地院认为沈男犯后不仅未反省,更不断骚扰被害女,妄图以负面情绪绑架,犯后态度甚为恶劣,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性交罪,判刑1年10月。

法官调查,沈男与女友及女友未满16岁女儿小美共同居住,去年9月5日晚间11点多,沈男见小美在房间,竟进入性侵得逞,小美则因慑于沈男权势而隐忍屈从,并未为积极反抗,隔天随即告知母亲,并报警处理。

事后沈男矢口否认,辩称当晚没有跟小美性交。法官调查,小美验伤时,在案发后「未沐浴及清洗」情况下,由医师采集其外阴部棉棒检体及阴道深部棉棒检体,均检测出来自被告的DNA,足认小美对于遭被告性侵害行为时,内心已深感不悦,仅因宥于被告对其具教养关系,表面上不得不隐忍,而未敢反抗,任令被告性交得逞,其性自主意思决定已遭被告为一定程度之压抑,沈男所为显系利用教养之权势及机会而性侵被害人。

此外,沈男于案发后接续传送讯息给小美,要她回家并质问,甚且扬言自杀,数日后确有在住宅内烧炭自杀行为,法官认为这足见沈男实系因其无法接受被害人指诉,才会于小美报案后如此,假如他未对小美利用权势性交,其仅需坦然面对司法调查即可,何须于小美报案后,传送带有情绪言词之简讯与自杀之行为,其行为反足佐证其确有对利用权势性交犯行。

法官审酌陈男为被害人之母亲同居人,且被害人已以「继父」称呼,显见实质上已为被害人之父,其本当尽力维护小美身心健全发展,使其免于不当外力侵害,然其为一己私欲,竟罔顾伦常,利用其因教养关系得以照护被害人机会,不顾被害女心理人格之健全发展及心灵感受,恣意对被害人性交行为,其无视被害人学龄、心智发育未臻完整成熟,对于被害人身心健康及发展已造成相当程度危害。

法官审酌被告犯后于事证明确下,除空言否认犯行,尚有传送带有情绪性之文字简讯与被害人甲女,竟于本案侦查期间,犹前往被害人就读学校附近便利商店找寻被害女,致检察官需声请保护令,其犯后不仅未对自身行为有所反省,更不断骚扰被害女,妄图以负面情绪绑架被害女,其犯后态度甚为恶劣,最后依成年人故意对少年犯对受照护之人利用权势性交罪,判刑1年10月。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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