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县机车骑士认为警方追到他家门口,而他机车已停好,根本不算拦停,而且是查了他有酒驾纪录才要进行酒测,也不是合法程序,惟此点被法官驳回。此为示意照,与本新闻无关。(资料照)
〔记者陈凤丽/南投报导〕南投县李姓男子骑机车转弯未打方向灯,警方尾随至门口,欲进行酒测遭拒,李男2度拒测,被开罚36万元并吊扣牌照,李男不服打行政诉讼,坚持警行径不算「拦停」,未有交违证明,且是查了他曾酒驾才要酒测,举发程序不合法要求处分全撤销。法官认为,拦停、举发皆合法,吊扣牌照处分无效。
李姓男子是在2022年9月下旬某日晚间,骑机车左转未打方向灯,警方发现骑车尾随,李男在家门口停下,警员下车拦检,闻到酒味要求进行酒测,李男拒绝,由于李男当年3月已有一次拒绝接受酒精浓度检测纪录,第二次拒绝酒测,警方当场开单举发,二度拒绝酒测开罚36万元,左转未打方向灯开罚1200元,并要吊销驾照、吊扣牌照24个月。
李男不服裁罚打行政诉讼强调,检举影像无法证明他违规,且员警是在他的机车熄火、停在家门口后才进行拦查,并在查了他有酒驾前案后才要求进行酒测,举发程序应不合法。请求法官撤销原处分。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地方行政庭法官认为,勘验影片发现当时夜色昏暗,清楚看出李男机车没有打方向灯,李男违规在先,警方尾随追缉、拦检盘查即属合法。近身闻到酒味要求进行酒测,当事人拒绝查看先前纪录也无违误,因是同年第二次拒绝酒测,警方予以裁罚,于法自无不合。
至于裁罚吊扣或进一步吊销牌照,系附条件行政处分,亦即李男有无遵期缴送应「吊扣」的汽车牌照,而进一步衍生应「吊销」汽车牌照法律效果,乃系于将来不确定发生之事实,警方将这项处罚效果,记载在具有法定执行效力的处罚主文内,即有违行政程序法第93条第1项行政处分原则上不得附条件之规定,应属无效。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