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币商帮诈团收款 不知11/30起币商无合格证明也犯法

妇人捧170万元现金买泰达币却遇诈团。(记者颜宏骏翻摄)



妇人捧170万元现金买泰达币却遇诈团。(记者颜宏骏翻摄)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1名女子想买泰达币,日前深夜捧170万元现金,约了个人币商在咖啡厅进行交易,警方埋伏在现场,将该名18岁穿著短裤、球鞋的蓝姓假币商逮捕,他不断向警方说「我们是合法交易」,但又拿不出合格的登记证明,最后才承认是帮诈团收款,警询后将蓝男依涉犯诈欺取财罪、洗钱防制法、银行法移送地检署侦办。

该案最特别的是,蓝男不知政府为杜绝诈骗,新规定的洗钱防制法第6条将已于11月30日起实施,该法条规定未完成洗钱防制法登记的交易所及个人币商,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若未依法登记并提供服务,将会有2年以下之刑事责任以及500万以下并科罚金。

员林警分局调查,蓝男在社群网路平台上认识一名自称「阿翔」的男子,在聊天中得知贩卖虚拟货币可以赚钱,再进一步询问得知可以轻轻松松赚钱,只要帮忙取钱操作一下手机,大笔金钱便可轻松入袋。

受害的妇人想买泰达币,遭诈团锁定,12月3日深夜手捧170万元在某间咖啡厅内欲交易虚拟货币款项,员林分局林厝派出所员警获报前往,发现币商蓝男拿不出合格证明,与妇人碰面交易买卖虚拟货币,员警当场查扣170万元、工作手机3只等相关证物,妇人也在警方的劝说下,确认自己遭到诈骗,警询后,将蓝嫌依刑法诈欺、洗钱防制法、银行法移送彰化地检侦办。

员林分局长吴咏杰表示,依据洗钱防制法第6条,提供虚拟资产服务之事业或人员未向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完成洗钱防制登记者,不得提供虚拟资产服务。违反者将有2年以下刑事责任。

☆自由时报电子报提醒您,防诈骗专线︰165,报案专线︰110☆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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