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和公司董事长翁茂钟与多名司法人员不当往来,重创司法形象。(资料照)
〔记者张文川/台北报导〕佳和公司董事长翁茂钟与多名司法人员不当往来,重创司法形象,针对翁所涉应华科技炒股案,一、二审均依违反证券交易法判刑8年,但更一审认定翁并无操纵、炒股的事证,证交法部份改判无罪,仅依商业会计法判刑4月,得易科罚金,检方未上诉而定谳。检察总长邢泰钊认为该案审判违背法令,有统一法律适用的必要,去年7月向最高法院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法院审理后认为无理由,驳回非常上诉。
最高法院指出,原确定判决并没有最高检所指适用法规错误、或判决违背法令而得提起非常上诉的事由,且非不利于被告,亦不涉及统一适用法令,无从提起非常上诉;最高检另争执事实审法院的采证认事、判断证据证明力的职权行使,用以指责原判决违背法令,亦属无据,非常上诉为无理由,因此驳回。
台中地检署起诉指出,翁茂钟持有上柜公司应华精密股票,2005年间急欲出脱变现,涉勾结丽天投资顾问董事长蔡汉凯,联手炒作拉抬应华股票,获利1亿4千多万元。台中地院一审于2008年6月判钟8年徒刑,台中高分院二审于2011年8月仍判8年。
最高法院于2012年9月撤销发回台中高分院,更一审审理后认定,无证据证明翁茂钟有炒股事证,2014年5月改依违反商业会计法判刑8月,且依减刑条例规定,减刑为4月徒刑定谳。
检察总长邢泰钊去年7月提非常上诉,主张原确定判决的理由矛盾、违反论理法则与经验法则,审判违背法令;其次,与本案相关的最高法院法律见解歧异,具有原则重要性,有提起非常上诉统一法令适用的必要。
最高检认为原确定判决的结果,使翁茂钟等人得以脱免操纵股价的重罪,仅受易科罚金的商会法轻刑,判决理由互相矛盾,违反论理法则及经验法则,引发外界质疑司法审判的公正性,审判违背法令,涉及原则重要性的法律见解歧异,有提起非常上诉以统一法令适用的必要性。
案经最高法院审理1年多,今认定非常上诉为无理由,判决驳回最高检的诉求确定。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