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带走学生、老师不告却函送法办 法官︰调查学生是否须保护

针对中市议员李中质询,警察到校园带走学生并函送法办的争议,台中地方法院指出,少年法庭已经裁定不审理。(资料照)

针对中市议员李中质询,警察到校园带走学生并函送法办的争议,台中地方法院指出,少年法庭已经裁定不审理。(资料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针对1名国小学生拿「乐乐棒」打学生,警察进入校园带走学生,老师原本坚持提出伤害罪告诉,但是到了派出所又说,只是想给学生警惕,「我不提出告诉」,伤害罪虽是告诉乃论,警方还是遂将此案函送少年法庭,针对上述争议,台中地方法院行政庭长今天解释说,伤害罪不提告,少年法庭不审理,至于开庭之因,是调查这位学生是否还有其他应保护之处(例如有犯法疑虑,家庭功能不足),经调查之后,法官认为这位学生不具需保护性(没有保护的必要),且学生也道歉,老师原本就无追究之意,裁定不付审理。

外界对于此案,质疑老师没有提出告诉,伤害罪是告诉乃论,警察却违反「不告不理」原则,将这位学生函送少年法庭,少年法庭也开庭调查,不过,依「少年事件处理法」与「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等规定,儿童与少年不是涉及犯罪,或被人控告,少年法庭才能审理,如果儿少有犯罪疑虑,或儿少的父母家庭丧失教养等功能,少年法庭可开庭调查审理,裁定是否要进一步「保护」。



台中地院行政庭长黄玉琪今天说明,不论少年(指12岁以上,未满18岁)触犯的法律,是告诉乃论之罪,或被害人事后是否撤回告诉,少年法庭受理之后,仍应进行调查及审理,如确认儿童与少年有保护处分的必要,会裁定给予适当的保护处分(例如训诫,假日生活辅导,保护管束或安置辅导,以及感化教育等)。

她指出,此案已于今年6月28日由少年法庭裁定,这位学生不付审理,被害人(老师)并无抗告而确定,少年法院调查指出,这位学生之前没有违法纪录,且于少年法庭开庭调查时,已当庭向老师道歉,法定代理人(父母)也表示,以后会劝导儿子控制情绪,且老师本来就无意追究这位学生,只是希望学生有所学习,法官斟酌此一调查结果,认这位学生不具需保护性,没有进入审理程序与给予保护处分的必要,故裁定不付审理。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分享到:
赞(0)
欢迎转载,转载请注明原出处:农村日报 » 警带走学生、老师不告却函送法办 法官︰调查学生是否须保护

评论 抢沙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