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名男子被控于国三以时速176公里狂飙,但法官却计算出时速为127公里,法官质疑警方计算方式匪夷所思,判决2人无罪。图为苑里交流道。(记者张瑞桢翻摄GOOGLE街景图)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张姓与詹姓男子被控于去年1月间,从国三高速公路苑里交流道,以高达176公里时速狂飙,到台中市龙井区参加飙车活动(另有1人通缉中,另案审理),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质疑,2人耗费时间约14分钟36秒(约876秒),距离为31公里,时速应为127公里,警察给检方的计算方式,却是用很怪异的「速度倍率」计算出176公里,法院传唤承办警察作证,为何不用距离除以时间计算,他说「当初就想要这么算」,法官质疑这种计算方法「令人匪夷所思」,判决2人无罪。
判决书指出,台中地检署起诉指控,张男、詹男与同案被告李男(未到案,通缉中)是朋友,去年(2023年)1月25日凌晨,3人得知台中市有飙车竞速活动,遂分别驾驶汽车,于凌晨1时30分3秒,从国道三号苑里交流道,以平均时速约176公里高速竞速飙驶,于同日上午1时44分39秒,约14分钟36秒,从国道3号龙井交流道南下出口驶离国道3号,1时51分到台中市龙井区中华路二段,与其他人来回竞速行驶,依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罪提起公诉。
台中地院审理时,詹与张都坦承,开车与李男一起行经国道三号高速公路,到中华路现场等事实,却坚词否认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犯行,2人均辩称,「我不清楚当时行驶时速多少,抵达中华路现场后也只有在旁边看,没有参与竞速飙车」,律师则质疑,检方起诉书记载,平均时速约176公里,计算方式与常理不符,且无竞速行驶画面。
法官则认为,2人耗时14分36秒,全程约31公里,依据2人驾车行驶距离与时间计算,行车时速约为127公里(距离除以时间),与起诉书所载176公里时速差距甚大,虽已超过速限110公里,但仅超过时速约17公里,对照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这两人超速行驶行为虽有不当,但未达妨害公众往来安全的危险程度。
另外,这两人于案发当时,并无交通违规纪录,如果张与詹2开车行驶于国道3号高速公路,行车速度高达起诉书所记载的时速176公里,理应被交通监理机关科处罚锾(指被测速照相机拍到),2人却无违规纪录,是否确实以时速176公里高速飙驶,有存疑之处。
法官强调,起诉书记载2人时速约176公里,是员警推估计算,员警是依google map显示行车时间,与当天三辆车实际行车花费时间,警方认为他们行驶高速公路时间是24分钟,乘以60秒等于1440秒,再除以97秒,等于1.605倍,此速度倍率1.605倍,再以国道3号最高速度110公里时速推估,当时他们于高速公路上以176公里时速。
法官质疑,为何警方不用距离除以时间,这种最简单清晰的计算方式?而是用令人难以理解的「速度倍率」,承办员警作证说明,「主要是以正常的时间除以他们开车的时间,所以会有倍数差,才用最高限速110公里乘以倍数差。为何不直接用距离除以时间?是当初就想要这么算,我们主要是针对高速公路部分移送」,法官认为警方的计算方法与解释,「均令人匪夷所思」,据此判决2人无罪,检方可上诉。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