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升鉴定效率 司法院:有精神和量刑鉴定需求可由同机关并行

为提升鉴定效率,司法院召开「刑事鉴定咨询会议」,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记者杨国文摄)

为提升鉴定效率,司法院召开「刑事鉴定咨询会议」,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均等问题。(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司法院日前邀集跨部会机关,召开「刑事鉴定咨询会议」,为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均问题,依地区性进行规划可受托鉴定医院,以改善各案件鉴定时程,个案若有「精神鉴定」与「量刑鉴定」的双重需求,可委托同一鉴定机关并行相关鉴定程序,以争取鉴定时效。

司法院于11月29日召开「刑事鉴定咨询会议」,邀集台湾司法精神医学会、卫福部、法务部、高等法院、高检署代表,针对司法精神医学鉴定量能及相关程序如何优化进行讨论,并就鉴定程序所需时程、精神鉴定与量刑鉴定并行可能性、建立专责联系窗口、鉴定人出席费用合理化,以及机关鉴定具名方式等议题,进行讨论,提供各法院将来嘱托司法鉴定时参考,使审理中鉴定程序更优化、有效率。



司法院表示,为解决鉴定资源分配不均问题,此次会议就各法院指定鉴定医院,依地区性进行规划可受托医学中心、区域医院,并建立专责联络窗口,协助合理安排,以改善各案件之鉴定时程。

其次,参考鉴定专家建议,法院可在送请鉴定前,预先协助调取受鉴定人的基本资料,以减少鉴定机关在搜集资料上的前置作业时间,如个案有「精神鉴定」与「量刑鉴定」的双重需求下,亦可委托同一鉴定机关并行相关鉴定程序,利用共通参考资料以争取鉴定时效。

司法院说,会中并就鉴定人交互诘问及相关答询费用不宜预先纳入刑事案件司法精神鉴定收费总额提出讨论,建议视事后实际出席状况,再由法院酌给出席鉴定人员出席说明费用,以建立支付鉴定费用流程合理性。

司法院也说明,针对近期医疗纠纷案件的鉴定问题,考量法院或检察官职权嘱托机关鉴定时,依法不必揭露利害关系,因而机关鉴定符合刑事诉讼法第208条第3项要件,为机关实施鉴定之人揭露身分资讯,目的在于以供未来得以传唤到庭接受交互诘问。若鉴定机关有特殊需求,依现行法制法院得为机关实施鉴定之人相关具名、具结之内容另行附卷弥封,且在必须出席陈述时,可以采取远距讯问方式或其他适当隔离措施,此部分作法目前已初步获得全国医师公会全联会及与会人士肯认,以解决近期医疗鉴定争议。

司法院指出,此次鉴定修法,目的在落实「2017年司改国是会议」完善鉴定制度的要求,透过载明鉴定人资格、利益关系揭露、为机关实施鉴定之自然人具名及使到庭以言词说明等作法,以强化问责制度精神,符合严格证据法则,保障被告诉讼权,避免最终造成误判冤案。

文章来源:自由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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