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兴诚状告国台办宋涛、陈斌华恐吓,反制“台独”黑名单惩戒

 



位于台北的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指控中国国台办主任宋涛、发言人陈斌华违反中华民国《刑法》的恐吓危害安全罪。(美国之音台北特约记者林乃绢拍摄)

台湾芯片大厂联电前董事长曹兴诚周一(11月11日)宣布,计划起诉中国国台办主任宋涛及发言人陈斌华。他表示,这两人代表的国台办在10月中旬将他列入“台独”黑名单并实施惩戒,已触犯中华民国《刑法》的“恐吓危害安全罪”,并违反了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的“民族自决权”精神。在台湾律师们看来,面对中国发动的“台独”法律战,台湾应依法反制,至少起到宣誓作用,以促使中国遵守国际规则。

曹兴诚周一携律师团队召开国际记者会,正式宣布对中国国台办宋涛和陈斌华提起诉讼。他表示,作为中华民国国民,他将采取法律行动,捍卫台湾人的自决权和民主自由体制,以反击国台办在10月14日将他列入“台独分子”的黑名单并实施禁止入境中国和其他等惩戒。

曹兴诚在记者会上说:“今天中共拿我们维护台湾主权,把它丑化成台独,甚至(施)加以无聊的罪名、恐吓我们,已经违反了我们中华民国的刑法,所以说,(我)正式对他提出控诉,你一个外国、一个中共国无权恐吓我们(台湾)、无权来想影响我们的生命安全和自由。”

台湾芯片大厂联电的前董事长曹兴诚星期一(11月11日)在台北举行记者会,声称将对中国国台办提出刑事自诉,反制国台办的台独黑名单制裁(美国之音台北特约记者林乃绢拍摄)

台湾芯片大厂联电的前董事长曹兴诚星期一(11月11日)在台北举行记者会,声称将对中国国台办提出刑事自诉,反制国台办的台独黑名单制裁(美国之音台北特约记者林乃绢拍摄)

曹兴诚的诉讼在台湾法院的可行性

他的代理律师郑文龙表示,曹兴诚将正式对宋涛和陈斌华提出刑事自诉,指控两人涉犯中华民国《刑法》第305条的恐吓危害安全罪。

郑文龙解释,台湾法律分就行为地和结果地管辖犯罪行为,其中,国台办通过记者会发布对曹兴诚的台独惩戒属行为地,而曹兴诚在台北接收到此一惩戒通知属结果地。因此,依法论法,两人构成恐吓违害安全罪的要件若成立后,台湾的法院就有法定管辖权。在此案未来十年的追溯期内,只要宋涛和陈斌华两人一入境台湾,台湾的检调系统应可依法发布通缉并逮捕到案。

他还说,联合国的《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赋予各民族自决权,在此原则下,各国人民有权自由决定其政治地位及经济文化发展,而中国身为联合国常任理事国之一,国台办的台独惩戒明显违反此一国际公约,应受到国际社会谴责。

郑文龙还表示,若时机成熟,曹兴诚未来也考虑赴美循“外国人侵权请求法”,对宋涛和陈斌华提出诉讼,但目前暂未考虑赴国际法庭,因为诉讼难度较高。

另一代理律师刘继蔚则说,中国对台的文攻武吓已从政治层面的象征性对抗,扩大到波及如曹兴诚等一般公民的实质权益。他呼吁,宋涛和陈斌华两人也不应躲在中南海和中国的保护伞下,逃避台湾法律可能施加的制裁。

刘继蔚在记者会上表示:“中国把这样的(政治)威胁行动扩张给予每一个人,(这)完全违反基本人权的保障,已经涉及到我国(台湾)刑事犯罪的行为。不管中国基于什么样的理由,这个案子在程序上,(不管)被告会到庭接受审判?我国能不能真正对他(们)施以刑法?法院都没有拒绝授予(承办)这个案件的任何空间。”

台湾法院受理诉讼的法律依据

不过,郑文龙在接受美国之音采访时直言,唯有宋涛和陈斌华入境台湾,此案才会具法律效力,以目前台海局势之紧张,两人入境台湾的机率不高。

郑文龙还指出,由于台湾并非联合国会员国,若赴国际法庭提告,原告资格可能面临质疑,且国际法庭的仲裁结果也往往不具强制力,诉讼的宣誓意义高于实际成效。

郑文龙告诉美国之音:“它最起码是一个法律上的宣誓,类似‘参考意见’的一个模式,所以,台湾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对于曹兴诚的诉讼案,位于台北的台大法学院退休教授陈志龙分析,他的律师团选择诉以普通刑法的“恐吓”罪,并采法院自诉程序,未来法院一旦受理,将进入公开审理,等于避开侦查不公开的困境,将有利于曹兴诚建构论述。

陈志龙告诉美国之音:“(台湾刑案)侦查阶段是不公开的,他(曹兴诚)对媒体都没有办法举行记者会,(未来若立案),直接进入刑事自述程序,他就可以在法庭上讲他的意见。”

就管辖权问题,陈志龙补充道,中国将台湾视为其管辖领土,但中华民国宪法尚未更改“固有疆域”的表述,因此从宪法角度来看,中国仍属中华民国的管辖范围。这意味着,即使两岸对“一中”解释不同,台湾法院在法律上仍有权追诉并审判在大陆发生的案件。

一名因议题敏感、不愿具名的台湾检察官也告诉美国之音,中华民国宪法的司法审判权可及于大陆地区,且宋涛和陈斌华的行为确可能构成恐吓罪,台湾有法源调查,两人可能会争辩其行为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治权下的依法行事”,以此抗辩或争取不予起诉。

 

文章来源:美国之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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