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骂警察「X妳老母」无罪 拿伸缩铁棍挥舞判30天
男子飙骂「X妳老母」判无罪,但持伸缩铁棍挥舞被判拘役30日(图为彰化地院外观,资料照)
〔记者颜宏骏/彰化报导〕彰化县郑男跟自来水公司货车发生擦撞,他拿出伸缩棍铁棍在车道上挥舞,警方到场,他还对员警飙骂「X妳老母」,结果被警方依强制罪和侮辱公务员罪移送,结果对员警飙骂脏话判无罪,但持伸缩铁棍挥舞被判拘役30日。
法官表示,人民对公务员之当场侮辱行为,应系基于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才认定犯罪,而「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系指该当场侮辱行为,依其表意脉络,明显足以干扰公务员之指挥、联系及遂行公务者,而非谓人民当场对公务员之任何辱骂行为(如口头嘲讽、揶揄等),均必然会干扰公务之执行。一般而言,单纯之口头抱怨或出于一时情绪反应之言语辱骂,虽会造成公务员之不悦或心理压力,但通常不致会因此妨害公务之后续执行,尚难迳认其该等行为即属「足以影响公务员执行公务」。
被告应系主观上对于警员所执行之公务有所质疑或不满,一时情绪反应用语,难认妨害公务之主观目的。又依其表意脉络,既系对警员查扣警棍之际,当场出言上开具贬抑他人人格之意的话语,此种单纯之口头抱怨或出于一时情绪反应之言语辱骂,虽会造成公务员之不悦或心理压力,但参照被告形单影只和优势警力,以及被告和警员之身形差距,合理判断,此类情况通常不致会因此妨害公务之后续执行,因此判决无罪。
但被告手持伸缩铁棍,一般驾驶人若见有人持警棍之类的器械挡在车前,间或持警棍挨近驾驶座、在驾驶座附近徘徊,自然是不敢轻举妄动,深怕身体、财产遭害,已触犯刑法第304条第1项之强制罪,依其动机、目的,判处30日拘役较适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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