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手怒追讨117万赠款及钻戒 男败诉确定
男子向前女友追讨上百万赠款、钻戒和钻表,高院审理认为他无法举证双方具借贷关系,判他败诉确定。示意图,(资料照)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北市余姓男子与女友李女同居,按月汇3万到3万5千元给李女,赠予钻戒、钻表,去年2人争吵分手,余男主张汇款是婚后购屋基金,具借贷和寄托关系,诉请李女返还117万元及钻戒等物,李女坚称余男属赠与行为,高等法院认定余男无法举证汇款是购屋基金或借贷关系,判余男败诉确定。
余男主张,和李女以结婚为前提交往,在北市同居。他自2019年12月起按月汇款3万元给李女,作为2人结婚后购屋基金,2020年3月起,改为汇款3万5000元,截至2023年2月为止,共汇款117万元;另外,2人同居期间,他购买钻戒、香奈儿钻表、两个香奈儿包包、笔电等物「借给」李女使用,均成立借贷及寄托契约。
余男说,2人于2013年3月因口角争执分手,李女即离开同居处,因此须返还汇款117万元及出借的钻戒、钻表及名牌包等物。
李女反驳说,和余男之间并无寄托关系存在,117万元汇款是余男赠与的零用金,钻戒等物是余男送她的礼物,并非借贷或寄托关系。
士林地院审理认定余男无法举证117万元汇款是2人结婚后的购屋基金用途,另依据2人通讯对话内容,发现钻表、名牌包等物是余男赠与李女的生日礼物,判余男败诉。
余男不服一审判决,针对117万元汇款的部分上诉高院;至于原先请求返还钻戒、钻表等部分,因未上诉而确定。
高院审理指出,依据余男、李女LINE通讯纪录,余男均将汇款以「零用钱」、「治装费」称呼,均未提及购屋基金,余男甚至在决定分手后提醒李女「将我买给妳的包包、钻戒等都拿去卖一卖,至少还有80万元生活费可用」,综合相关事证认定余男无法举证该汇款为婚后的购屋基金,或有借贷关系,判余男败诉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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