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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南前议长郭信良涉贪一审判13年 法官采信「业者自愿行贿」

时间:2024-11-01 15:0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南院刑一庭长庄政达指出,台南前议长郭信良收贿案,法院认定贿款为自愿性行贿,双方意思合致。(记者王捷摄)

南院刑一庭长庄政达指出,台南前议长郭信良收贿案,法院认定贿款为自愿性行贿,双方意思合致。(记者王捷摄)

〔记者王捷/台南报导〕台南前议长郭信良涉贪污案判处13年徒刑、褫夺公权8年,法官采信廖坚志自愿行贿,不构成公务员勒索财物罪,但郭信良称未参与,南院刑一庭长庄政达回应,郭信良提供的手机基地台位置在安南区,无法做有利证据。

检方调查,佃西里长高进见一度表明想购买重划区抵费地,但交易未果,郭信良与高进见却伙同蔡连博,以协助重划案土地登记为由,向佃西重划会会长廖坚志要求1300万元贿款。

法官认为,郭信良是犯贪污治罪条例第5条,「对于职务上之行为,要求、期约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意指公务员在执行职务时,向他人索取、约定或收受贿赂或其他不当利益。

检察官另行主张,郭信良与高进见涉及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公务员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罪」,较白话的解释是公务员利用权势或借口,向他人勒索、强行征收、霸占或强迫募取财物。

然而,根据证据,本案较符合双方意思合致,比较像行贿者自愿交付款项给收贿者,并要求对方履行相关职务的情况,难以认定郭信良透过恫吓或逼迫的方式,使廖坚志因畏惧而交付款项。

由于检察官起诉的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5条,存在想像竞合的裁判关系,所以第4条「公务员藉势借端勒索财物罪」不另作无罪宣告。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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