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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姿妙涉贪案一审若判有罪 刑期10年起跳+停职

时间:2024-10-24 08: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订于今年12月31日宣判,在检方起诉罪名中,又以违反贪污治罪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的刑责最严重,检察官今天更当庭请求法官从重量刑20年、褫夺公权5年。(记者王峻祺摄)

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订于今年12月31日宣判,在检方起诉罪名中,又以违反贪污治罪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的刑责最严重,检察官今天更当庭请求法官从重量刑20年、褫夺公权5年。(记者王峻祺摄)

〔记者王峻祺/宜兰报导〕宜兰县长林姿妙涉贪案定于今年12月31日宣判,在检方起诉罪名中,又以违反贪污治罪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的刑责最严重,检察官今天更当庭请求法官从重量刑20年、褫夺公权5年。宜兰知名律师林国漳说,若法院判决这部分有罪,林除被停职外,刑期至少10年起跳。

宜兰县长林姿妙等15人涉贪污共4案,其中林姿妙涉案遭起诉有「一五五八地号免征一一二万土地增值税」、「洗钱及财产来源不明」。检方认为林姿妙以免征民间地主土地增值税,换取总统大选竞总使用,获有免拆等利益达新台币240万元,另查出农会帐户有超过7千万元的异常金流进出,其中多笔金流来源不明。

林国漳律师说,宜兰地检署对林提起公诉的2个犯罪事实,所犯法条分别为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4条第1项第5款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刑法第213条、215条、216条之伪造文书罪。以及洗钱防制条例第15条第1项第2款、第3款之特殊洗钱罪;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之1财产来源不明罪。

他说,其中以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之刑责最严重,最轻本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倘若法院判决此部分成立犯罪,刑期就10年以上起跳。

根据地方制度法第78条、82条,林若一审被判犯贪污治罪条例,包含违背职务行为收受不正利益罪或财产来源不明罪,其中之一被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内政部将停止其职务,由副县长代理。

倘若二、三审改判无罪可复职,如判刑确定则解职,解职时剩余任期超过2年必须补选,不足2年则由中央派员代理;不过依现行宣判时程推论,林姿妙若因贪污被判刑定谳解职,剩余任期将不足2年。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4013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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