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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十大枪击要犯蓝信祺要选立委被挡 提告又吞败

时间:2024-10-24 08:46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前十大枪击要犯蓝信祺想登记选立委,被中选会以他曾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判刑定谳为由拒绝;他不服提告,仍遭北高行判决败诉。(资料照)

前十大枪击要犯蓝信祺想登记选立委,被中选会以他曾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判刑定谳为由拒绝;他不服提告,仍遭北高行判决败诉。(资料照)

〔记者温于德/台北报导〕前十大枪击要犯蓝信祺,去年申请登记参选台北市士林、大同区的立委,被中央选举委员会指,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他曾犯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判刑定谳,不准他登记参选;他不服,决定提告。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近期判他败诉;可上诉。

蓝信祺是在1981年犯下「虎山双尸命案」而被列为十大枪击要犯,后来在协助同伙越狱时被捕,1991年假释出狱。但他又分别于1992、1993年和1996年,因走私空气枪、在北市信义计划区引爆瓦斯桶、组织强盗等案被捕,直到2007年出狱,转为经商。

去年11月23日,蓝信祺准备登记参选士林、大同区的立委,经台北市选委会函报,中选会指依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规定,他曾违反违反枪砲弹药刀械管制条且被判刑确定,不准他登记参选;他不服而提告。

蓝信祺说,法律不能超越宪法去限制国民自由参政权,请北高行撤销中选会违禁止他参政参选的命令,并将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中认定他终生不能参选的第26条判决无效。

北高行说明,蓝信祺所指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的法条,是在保障问政品质、建立良善选举制度,也就是说,并未违背宪法中的平等权,另他如果认为法规有违宪疑义,应由宪法法庭做成判决,决定判他败诉。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9562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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