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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公灯处控瓦斯公司毁损樟树 高院改判无可责事由免赔

时间:2024-10-23 12:19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北市府指控瓦斯公司开挖抢修瓦斯漏气事件却毁损2棵樟树,一审判瓦斯公司应赔44万元,高院改判无可责事由、免赔。(记者杨国文摄)

北市府指控瓦斯公司开挖抢修瓦斯漏气事件却毁损2棵樟树,一审判瓦斯公司应赔44万元,高院改判无可责事由、免赔。(记者杨国文摄)

〔记者杨国文/台北报导〕台北市某瓦斯公司3年前获报,敦化南路一段闹区一处中央分隔岛地下瓦斯管线瓦斯漏气,到场开挖马路寻漏,却不慎挖到大、小樟树根部造成淍萎枯死,北市府工务局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提告求偿370万余元,台北地院判瓦斯公司应赔偿44万余元;两造均不服上诉,高等法院认定公灯处未举证瓦斯公司对樟树枯死有何可归责事由,今改判不必赔偿。

公园路灯工程管理处(公灯处)主张,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50分,北市大安区敦化南路一段某处中央分隔岛地下瓦斯管线发生瓦斯漏气意外,造成邻近的大、小樟树根部浸濡于地底溢漏瓦斯。经通知瓦斯公司到场会勘,并提醒勿挖及树木根部,但瓦斯公司挖掘面积超过核准范围,且已经挖断樟树根部,造成2棵樟树淍萎死亡。

公灯处认为,瓦斯公司应针对此过失负起赔偿责任,要求瓦斯公司赔偿樟树价值、补植费用及6倍罚款,共新台币370万9千余元。

瓦斯公司则指出,当时依公灯处同意开挖位置,并未扩大范围,大、小樟树枯死与该公司开挖间无因果关系。

台北地院审理后认为,瓦斯公司于挖掘时确实有伤害到樟树树根,应负赔偿责任,但瓦斯公司毁损樟树的行为是出于过失并非故意,不需支付6倍的赔偿,判决瓦斯公司应赔偿公灯处44万余元。两造均不服,上诉高等法院。

高院审理认为,本案樟树迄今未开挖根部鉴定,无从确认真正死因;事发时,分隔岛确有迫在眉捷的气爆危险而刻不容缓,樟树如果是因遭挖断树根而死亡,瓦斯公司挖掘行为应构成紧急避难,此外,无证据证明瓦斯公司超过市府核准范围而进行挖掘抢修。

高院认定,公灯处未举证瓦斯公司对樟树枯死有何可归责事由,不得依行道树自治条例及侵权行为的法律关系,请求瓦斯公司为樟树死亡赔偿,今改判瓦斯公司不必赔偿。可上诉。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38480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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