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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师与国中女学生不伦恋威胁散发性爱影片 赔30万免入狱

时间:2024-10-04 08:20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阅读: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男教师赔偿30万元和解,轻判徒刑2年,宣告缓刑5年。(记者张瑞桢摄)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男教师赔偿30万元和解,轻判徒刑2年,宣告缓刑5年。(记者张瑞桢摄)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台中市一名教师与国中女学生小芳师生不伦恋,还拍摄性爱影片,并于八卦山「车震」、于中市偏僻农寮性交,女学生提出分手,他恐吓「提分手就等于要我***」,「我会在分手前将照片跟影片传出去」,小芳畏惧告诉父亲报警,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这名男师坦承犯行,且赔偿30万元和解,法官援用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轻判徒刑2年,缓刑5年,免除他入狱蹲苦窑之灾。

这名男老师于2021年,与任教的国中女学生小芳(化名,未满14岁)交往成为男女朋友,并于2021年8月起,多次发生性关系,还用手机拍摄录影,同年12月12日更驱车到彰化县八卦山「车震」,2023年3月12日还在中市偏远处农寮发生性关系。

此师生不伦恋发展至2023年6月间,小芳向男老师提出分手请求,男老师竟基于恐吓犯意,威胁说「你要这样伤害我的话,我也会报复你」、「你跟我提分手就等于要我***,如果要分手,我会在分手前将照片跟影片传出去」,小芳畏惧之下,告知父亲向台中市警察局妇幼警察队报案。

台中地方法院审理时,这位男师坦承犯行,律师辩护说,当时两人是男女朋友,男老师一时失虑未周而触法,行为虽然不应该,但并非恶性重大,且认罪犯后态度良好,又无前科,也与小芳及其父母和解,请法院依刑法第59条,「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这位男教师触犯刑法的「对于未满14岁之女子为性交罪」,以及「儿童及少年性剥削防制条例」的「拍摄少女性影像罪」,「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与刑法的「成年人故意对少年(女)犯恐吓罪」,共5罪,每次犯意各有区别,行为也不一样,应分论并罚,其中,恐吓罪部分,依据「依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规定,应加重其刑。

法官认为,这位男老师明知小芳年幼缺乏性自主判断能力,却与小芳性交并拍摄影片,虽有不该,但当时两人是男女朋友,小芳也同意拍摄不雅影片,男老师拍摄动机与目的,是供2人观看,手段平和,且并未散发影片,主观恶性与犯罪情节并非罪大恶极,且犯后坦承犯行,已赔偿30万元和解,其中,与小芳性交部分,援用刑法的「犯罪之情状显可悯恕」减刑,但恐吓部分不得减刑,合并判执行刑2年,宣告缓刑5年,条件是缓刑期间参加法治教育3场,禁止联络小芳。

原文地址: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4819066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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