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涿州:注册虚假公司套取银行贷款高利转贷引关注

时间:2023-04-27 16:21 来源:东方财富网 作者: 阅读:

《最高人民执法机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机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根据上述司法解释规定,出借人向金融机构贷款后,并未用于贷款约定项目而是将资金转借给他人的,“套贷转贷”行为因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借款合同无效,借款人返还借款。借款合同无效后,当事人依据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给对方。

另外还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如果高利转贷给他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

近日,媒体收到了河北省高碑店市的赵振山、段秀梅及河北省涞水县张昌文的实名反映信,并提供了相关证据,称陈立娜和赵振山、段秀梅借款纠纷一案,由于原告陈立娜故意隐瞒了还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造成执法机构查封了他们的工厂、房产等,还冻结了张昌文赖以生存的退休工资,给赵振山、段秀梅及张昌文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反映至媒体,希望媒体发挥舆论监督的作用。接到反映信后,领导非常重视,随即安排专人进行了明察暗访,得知:陈立娜在河北省涿州市注册了涿州市德丰翔建材有限公司,公司法人陈立娜,股东有陈立娜儿子汪鑫,注册地址为涿州市双塔办事处华阳路北侧133号。陈立娜注册公司后利用公司经营为名,利用关系向银行申请贷款进行高利贷转贷,进行敲诈。2014年5月28日陈立娜转给段秀梅的400万元(见凭证2),是陈立娜通过张爱平从银行贷出来后,以月息3%的利率转贷给段秀梅的。因此,段秀梅按照陈立娜的指令及其提供的账号,于2014年5月28日段秀梅收到陈立娜转的400万元后,随即通过银行给张爱平转去60万元的好处费(证据如下)。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利用虚假地址注册公司可能还涉及到《刑法》里面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规定, 中介组织人员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是指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此事引起相关领导的高度重视和诸多媒体关注,经过法律专业界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执法机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借款合同协议和担保无效。而且陈立娜和其子汪鑫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还有可能构成高利转贷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办理公司登记时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经媒体现场了解,陈立娜注册的公司地址纯属虚构,符合被刑事追责的要件。套取银行贷款相关的参与者也应承担被追责的后果,这是一起有预谋的,利用套路贷手段,故意隐瞒还款事实,恶意虚假诉讼,涉嫌徇私枉法,枉法裁判的案件,给借款人和担保人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巨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已经引起高层领导的重视和诸多媒体的关注,相关部门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对违法参与人员和责任人立案追究,诸多媒体正在明查暗访,随时报道。(马展飞)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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