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见!台中男大享齐人之福 被妻告发重婚罪判刑
黄姓男子被原配陈女告发,向警方自首,台中地检署依重婚罪起诉,台中地方法院判处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情境照)
〔记者张瑞桢/台中报导〕罕见!台中市66岁黄姓男子,21年前在南投县迎娶陈姓女子为妻,举办公开婚礼宴客,还拍摄结婚照片,但没有向户政事务所登记结婚,事隔12年后,他又与不知情的林姓女子结婚并办理登记,又过了9年被原配陈女告发,他赶紧向警方自首,台中地检署依重婚罪起诉,台中地方法院判处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
刑法虽设有重婚罪,但被起诉判刑者相当罕见,主因是以前的婚姻构成要件,是要举办公开仪式,之后民法修正为登记制度,要实际向户政机关登记,结婚才会生效,然而绝大多数重婚者,并不会举办公开婚宴,或不会登记,也就不构成结婚要件,虽有齐人之福的事实,但并不触犯重婚罪。
判决书指出,现年66岁的黄男,2003年9月与陈女在南投县草屯镇举办有亲友到场的迎娶婚礼,以及宴客等公开仪式,但却没有至户政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事隔12年,他又于2015年10月,与不知情的林女办理结婚登记,之前迎娶的陈女提出告诉,但黄男在检警尚未侦办之前,即向台中市警局第二分局自首,由警方函送法办,台中地检署起诉。
中检强调,黄男于2003年与陈女结婚时,当时民法规范的婚姻成立要件,并非登记制度,而是有公开的仪式,黄男与陈女结婚之后,虽未登记,但两人有宴客等公开仪式,又有当时结婚照片为证据,他与林女结婚之后,民法已经改为登记制度,他到户政所办理婚姻登记,已经构成重婚罪而起诉。
台中地方法院认为,黄男无前科,明知自己与告诉人陈女举办公开仪式结婚,是有配偶之人,竟于原婚姻关系存续中,又与林女结婚,破坏婚姻本质及社会伦常,法治观念不足,应予非难,但考量他主动自首坦承犯行,且已与陈女和解,陈女今年10月底具状表示不再追究,依法撤回告诉等语,但重婚罪并非告诉乃论之罪,撤回告诉没有效力,判处黄男2月徒刑,可易科罚金,缓刑2年,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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