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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学英:”公平正义”主旋律下,案件一定能公正裁决!

时间:2023-02-05 10:42 来源:内参消息网 作者:宋青青 阅读:

  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依法治国取得重大进展,公平正义更加可触可感,收获的是亿万百姓对社会公平正义的更强信心。

  10月19日上午,党的二十大新闻中心举行第三场记者招待会。一个小时的问答中,“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被反复提及。这一理念体现在每一项制度、每一个案件、每一次执法中,体现了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实现人民幸福安康的决心。

  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一级大法官贺荣代表在回答记者有关司法公正、司法为民的提问时强调,新时代的10年,人民法院深入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2023年1月28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周强在主持召开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时再次强调,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服务大局、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范学英切实感受到了国家党和政府以及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决心和誓言。她更加坚信,自己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案件能得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正裁决!

  范学英认为,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推延(2022)苏民申1859号案件的审限,可以证明承担该案的审判法官深知肩上的司法责任,只有认真研磨、调查范学英提交给法院的四十多份证据和已与江苏核电公司形成十五年之久的客观事实劳动关系,才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公正司法,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劳动争议案件才能得以公正裁决。

范学英

  江苏核电有限公司(简称江苏核电)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简称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 在2022年4月25日、28日已经分别向江苏高院提交了该案再审答辩意见。范学英认为二被申请人的答辩空口白牙、牵强附会,难以掩盖事实真相。

借聘函和劳动合同

  一、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系事实劳动合同关系。

生效法律文书认定是劳务派遣关系

  江苏核电公司在答辩书中继续模糊“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与“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司”及 “中国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项目部”三家公司的区别,统一简称“二三公司”,以达到其实现自己主张的目的。

  江苏核电辩称,其与范学英系人员借聘关系,不是劳务派遣关系。但是拿不出国家明文制定的“符合借聘法律关系的特征”法律文本。

A2类《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文件目录

  事实上,江苏核电在逐次庭审中提供2002年8月12日与中国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连云港项目部签订的与范学英无关的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派遣 A1),这份合同与涉及范学英的核工业第二三建设公司与江苏核电有限公司2000年12月11日之前签订的A2类《借聘人员合同》(付保险),存在九点差异: 签订主体不同、 签订时间不同、 合同编号不同、 合同期限不同、 适用的人员不同、 合同内容不同、 合同收取费用不同、工资总额不同、工资发放方式不同。

编号为02A1—006的《借聘人员合同》

  江苏核电提交的编号为02A1—006《借聘人员合同》(派遣 A1)约定,乙方即核工业二三建设有限公司连云港项目部负责派遣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的食、宿、交通;乙方负责合理确定派遣人员的劳动报酬(工资、奖金等)及支付,依法为派遣人员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在第6页第7章明确写了“劳务费”。事实上,范学英的食、宿、交通、劳动报酬、各类社会保险(2003年至2010年保险费用均由江苏核电公司转账给二三公司海盐基地管理处进行代缴)、工作的安排管理均由江苏核电公司全部承担负责。这就进一步证实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

  江苏核电在答辩状中的第3页第一段辩称“且在本案的劳动仲裁程序及一审程序中均并未质疑《借聘人员合同》的可适用性。”,事实胜于雄辩,在《连劳人仲案字【2020】第284号》仲裁裁决书第19页、 《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庭审笔录(2020)苏0703民初1968号第9页均有说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并且《连劳人仲案字【2017】第336号》第一次庭审记录7页及第二次庭审记录4页均有载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7)苏0703民初3312第6页及《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6页也都有详细的说明江苏核电公司提交庭审的这份《借聘人员合同》不适用于范学英。

  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只签订一年的劳动合同,后来一直没有续签或另签劳动合同,但是范学英15年来一直在江苏核电公司的岗位上工作,形成了15年之久的事实劳动关系。两被申请人在劳动关系争议案庭审过程中,提供与范学英无关的这份证据,意图否认江苏核电与范学英原本已经形成十五年之久的事实劳动关系。已经生效的《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13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8)苏民申6247号第7页均认定:“范学英在江苏核电公司工作仅为劳务派遣性质。”

  二三公司东方核电工程公司辩称,范学英分别于1996年7月1日、2010年7月29日与其签订两份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范学英称,这是两份伪造的劳动合同,对此不知情。劳动合同上的“范学英”签字和指纹均不是本人的,每次庭审都申请法院对该二份劳动合同上“范学英”的签字和指纹的真实性进行鉴定,但是法院一直没有准许,反而武断的予以采信,认定与二三公司有劳动关系,与江苏核电无劳动关系。

2006年8月和2018年11月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

强行终止借聘关系邮件

  江苏核电在答辩状的第3页最后一段辩称“第四,范学英以其未被安排职业病门诊专科复查为由主张终止借聘违法亦没有任何依据。首先,再审申请提及的范学英2018年11月19 日《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表》中并未对范学英的职业健康作出“发现与放射性因素相关的项目指标异常并建议尽快职业门诊专科复查”的认定表述,范学英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江苏核电公司在事实证据面前依旧予以否认。事实上2006年8月和2018年11月的职业健康检查报告单中明确表述“本次职业健康检查发现与放射性因素相关的项目指标异常。”。T111大修刚结束,2019年1月30日晚 20:06发邮件给案外人金辰公司,“在2019年1月31日前,按程序要求注销范学英的通行磁卡、餐卡及相关证件权限”,强行单方面终止与范学英的用工关系,江苏核电不仅违反了《用人单位职业健康监护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三)对需要复查的劳动者,按照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复查和医学观察;”,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江苏核电公司为范学英缴纳社会保险、发放工资就能证明二者存在劳动关系。其发给核工业二三建设公司《关于借聘柏海林、范学英同志的函》(2003)苏核人商字001号,写明报到时按照借聘函要求递交所有资料,其中第4条载明“行政介绍信,临时工资关系(含各类保险缴费基数与比例)”,证明范学英的工资关系及缴纳五险一金等的责任由原单位转到江苏核电公司,《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苏07民终320号第7页已经明确,“……证明2013年之前,范学英的社保由第三人为其缴纳,江苏核电公司将社保款项支付给第三人,2013年之后,范学英将社保款项交给海盐基地管理处,管理处向范学英出局票据并以第三人名义为范学英缴纳社保,范学英将票据交给江苏核电公司核销。2013年之后几方因范学英身份问题,范学英缴纳的社保款项未核销。”,事实证明,二三公司海盐基地管理处代江苏核电公司为其范学英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之后未进行缴纳进一步证明江苏核电公司违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

  二、范学英请求仲裁时效都没有超时,以下三个事实证据都得以证实。

  1、江苏核电公司在2019年1月31 日只是强行关闭范学英的上班通行磁卡,将范学英强行赶出厂外,但没有按照《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三十一条“对接触职业危害的从业人员,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给范学英办理任何离岗、离厂手续,也没有开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所以,江苏核电公司知晓与范学英之间劳动用工关系一直续存到2020年12月31自然退休为止。

垫付企业、个人社保金及以其名义克扣工资

  2、江苏核电公司通知范学英个人垫付2010年及后续的企业部分社保金,2013年及后续垫付的企业部分社保金及以个人缴纳社保金为由每个月克扣的工资至今没有核销和补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

  3、范学英在一审中提交的江苏省高院(2018)苏民申6247号民事裁定书,该份法律文书证明范学英与江苏核电公司之间的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一直在诉讼处理过程中,范学英一直在主张权利,该法律文书下发时间是2019年12月24日,范学英实际收到时间是 2020年1月10日,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争议的处理需要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最终处理决定为认定双方之间用工关系性质的依据,在此期间,仲裁时效应当属于中断、中止情况,范学英向两被申请人主张同工同酬待遇等诉求未超时效规定。

  范学英说,事实胜于雄辩!她相信江苏高院一定会查明案件事实,还原事实真相,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判。
    来源:http://baixingneican.com/?p=2250

(责任编辑:宋青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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